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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宠物公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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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狗证办理问答

西安狗证办理问答

1、《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经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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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是如何划分区域限制养犬的?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3:个人申请养犬有条件吗?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同时《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申请养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三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5:养犬行为规范是什么?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

(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七)不得虐待、边弃饲养的犬只。

6: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有哪些?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

(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线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7:犬只乱跑造成交通事故、伤人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限制养大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监督工作;

(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犬只防疫监督工作;

(三)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

(四)接受居民、村民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管理规约。

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9:如果超数量养犬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10:如果在重点限养区养大型犬、烈性犬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11:养犬不登记、不年检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

12:养犬人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13:养犬人违犯养犬行为规范、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怎么办?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西安市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确定的禁养犬种有哪些?

34种犬分别是: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犬、藏奖、马士提夫、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细波利顿赘犬、威玛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菲勒犬、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牛犬、苏俄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等。同时包括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

15、为什么要办理养犬登记?

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所以只要您养犬,就必须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16、办理《养犬登记证》收费吗?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陕价行函[2012】74号

*初次登记限养费(初次办理养犬登记证):重点限养区500元/只,一般限养区200元/只;

*年度限养费(年度审验):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股限养区100元/R。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17、办理《电子养犬登记证》收费吗?

不收费,办理养犬登记证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可在微信小程序“犬证办理”中查询并申请下载。

18、为什么必须到行政许可免疫机构打疫苗?免疫去哪里办?是否收费?

(一)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才能办理养犬登记证。随着管理部门陆续核实确认,会继续增加更多的行政许可免疫服务服务网点,方便广大犬主就近完成犬只免疫。

(二)市农业部门免费提供狂犬疫苗,请前往农业部门指定的动物检疫免疫机构或宠物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这些指定的动物检疫免疫机构和宠物医院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19、有外地养犬登记证书还用不用登记?

需要重新登记。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在西安市区域饲养的犬只,都要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纳入西安市养犬信息管理范围。

20、养了多只狗狗怎么办,用不用全部登记?

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21、老年人不会使用小程序登记或没有手机怎么办?

(一)老年人如果不会使用小程序或没有手机,可请家人、朋友、物业或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前往行政许可免疫机构协助登记即可。

(二)本平台在线登记不用注册用户,如果养犬人确实没有自己的手机,协助人员可用自己的手机帮助其办理。

22、登记办证还用注射芯片吗?有什么好处?

强制注射芯片。由于人眼很难直接分辨相似狗狗的差异,因此通过注射芯片实现个性化是一个常用的方法,随着科技发展和管理理念上的变化,还可以采用外置芯片或其它数字化的方法实现个性化。一但狗狗走失,很容易通过犬只身上的个性化数字标记或标牌等快速找到犬主。

23·为什么提交信息有时会失败?

(一)因为登记提交的图片信息比较多,因此上传时间一般会比手机其它操作时间要长一点,请耐心等待。如果多次不成功,请在WF环境或手机信号较好时再试试。

(二)登记信息提交成功之前(系统会提示),不要点手机的返回键,否则就白填写了。

各分县局限养办举报电话

新城83225483

长安86750716

碑林83295551

鄠邑84818007

莲湖88715020

周至86759032

雁塔85398682

蓝田82721229

未央86757835

高陵86759752

灞桥86758078

航天86754642

高新86753983

洪庆86776496

阎良86866186

沣东86774045

临潼86758570

浐灞86714684

经开86757252

站前分局87373313

关于文明养宠物公约有哪些

本公约目的在于:一方面能让广大养犬人群合理存在,让狗狗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让城市拥有一份灵动与人文内涵,同时也尊重和认真对待不养狗人群的权益和合理需求。为了他人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周围小区环境宁静和整洁,杜绝恶狗惊吓行人、咬人事件及狗到处随地便溺现象发生,养成文明养狗的习惯。加强对狂犬病、弓形虫的正确认识,对狗粪便的处理以及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自我约束,力争做一个合格的宠物主人,不要让你的爱好影响到别人的正常生活。营造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家园。特制定以下公约:

1、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未注注射疫苗的狗和宠物不得交易;

2、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大型犬烈性犬使用嘴套。避免近距离(一至二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3、请勿让狗在草坪上、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狗在公共区域内便溺,请养狗者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

4、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遛狗人应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5、睦邻友好、约束狗狗不要狂吠扰民,正确对待邻居合理建议;

6、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

7、积极推广文明养犬理念、认真学习科学养犬知识、热心创意爱宠公益活动;

8、为了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请自觉做到文明养狗。

大概也就这样吧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野生动物贸易是野生动物经济利用的主要动力。贸易种类和数量的变化可以反映野生动物保护状态,资源动态和利用水平。野生动物贸易研究制定濒危物种限额贸易和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进一步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监测和比较的基础。研究结果还可以用来检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和各种保护法的保护效果,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持早用有重要指导。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传统的饮食、医学、加工业和饲养十分发达,野生动物长期被用作食物、医药、原料和观赏。但野生动物贸易从未监测过。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野生动物及产品的社会需求猛增,导致价格暴涨,从而刺激了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贸易。饲养野生动物和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非法收购,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野生动物贸易已严重威胁分物种的生存和资源利用。据有关资料分(李义明、李典谟,1993),我国兽类物种的69.91%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受威胁的主要原因是捕杀和栖息地坡坏,其中捕杀是第一重要的原因。而野生动物贸易是刺激捕杀活动的根源,捕获的猎物主要用作食物、医药和加工原料。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持续增加,野生动物及产品的需求将会更大,加上高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栖息地破坏和环境污染,受威胁的物种将进一步增加,物种受威胁程度进一步加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开了野生动物贸易和研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发展,资源的持续利用以及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还没有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甚至连这方面的一些粗略估计数字很缺乏。这不但影响到我国生物多样性合理管理,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且也不利于国际其他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开展一项综合性的野生动物贸易和研究,以揭示我国野生动物贸易现状,为合理保护和持续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依据。

我国野生动物贸易发展极为不平衡,存在强烈的区域差别,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南方各省野生动物贸易发达,尤以广东和广西少为最甚。这两省贸易种类多,贸易大。了解这两省的野生动物贸易状况对研究我国野生动物贸易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广西)位于我国的南疆,东、北、西三面分别与广东省、湖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接壤,西南面与越南交界,南濒北部湾(图1)。地处北纬20°54-26°23,东经104°28-112°04,总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人口3800万。防城县、宁明县、凭祥市、龙州县和靖西县等六县一市与越南接壤,边境线长约400公里,边境地区人口约212.4万,面积约1.842万平方公里。龙州县、凭祥市、明县和防城县海拨相对较低,交通发达,而靖西县等位于云贵高原的边缘,海拨较高,交通亦不发达。

1988年中越关系缓和后,广西中越边境的两国贸易逐渐繁荣起来,东南亚一带的野生动物及产品随之从越南进入我国广西。这些野生动物除部分在当地消费外,大部分经广西运往其它地区。广西成了我国与其它地区及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贸易的中转站。为了弄清广西边境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贸易和路线,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依据,于1993年12月2-31日和1994年6月20至7月28日调查了广西及其中越边境野生动物贸易,现将结果整理如下。图1.广西地理位置1、富和乡;2、水口;3、弄尧;4、同登;5、芒街;6、东兴图2.调查地点2.研究地点和方法研究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图2),南濒北部湾海域,西南与越南交界,东与广东相邻,南与贵州和湖南两省相接,西与云南省为邻。现有八个地区,分别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白色和河池地区,省会是南宁市。广西是我国物种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历来盛行野生动物,传统医学十分发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消费非常高。由于地处边垂和沿海,边界贸易十分发达,该区可能是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出口的主要陆上和海上通道。研究方法:

收集广西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医药管理局所属公司历年野生动物活体,皮张和药材等的贸易资料。南市以及边贸城镇凭祥市、龙州县城和防城县东兴镇(图2)的药店、餐馆、农贸市场及宠物市场,检定买卖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栖类及其产品的种类,并记录出售数和价格。走访东兴、弄尧、埔寨和水口海关以及越南境内的芒街和富和乡(图2),调查野生动物边贸的种类,数量和路线。伪装成商人,走访山货老板(野生动物商人),询问野生动物的进货来源和运输路线。整理野生动物贸易有关文献。分析和总结收集的数据,揭示广西野生动物贸易的一般状况:

(1).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物种和丰富程度。

(2).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贸易情况。

(3).影响野生动物贸易因素。

(4).某些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国家和贸易路线。

根据研究结果,提出进一步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的必要性以及哪些物种应该控制贸易,并提出具体的保护建议。

3.广西中越边境野生动物的贸易情况

3.1物种丰富度

广西中越边境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物种有38种(表1),其中兽类13种、鸟类6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一种。兽类主要是灵长目和食肉目种类,另外有鳞甲目的穿山甲。鸟类以隼形目种类为主。爬行类以龟鳖目和蛇目种类居多。38种野生动物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种,其中,獭猴、黑叶猴、南蛇和巨蜥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越南金丝猴、长尾猴在我国无分布。三个海关中,凭祥弄尧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种类有33种,次是东兴海关,有11种,龙州水口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种类少,仅7种。由于东兴镇人口少,当地消费小,而野生动物过关时包装又很严密。从东兴运入种类可能比调查的种类要多得多。

表1三个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物种丰富度

物种

獭猴Nycticebuscoucang*

越南金丝猴Rhiopithecusavurcul

豚尾猴Macacanenestrina*

熊猴Macacaassamensis*

猕猴Macacamulatta*

食蟹猴Macacafascicularis

红面猴Macacaarctoides*

黑叶猴Presbytisfrancoisi*

果子狸Pagumalarvata

豹猫Felisbengalensis

大灵猫Viverrazibetha*

小灵猫Viverriculaindica*

穿山甲Manispentadactyla

猫头鹰Bubobubo*

竹鹰**Zhying*(Accipiteridae)

猴头鹰**Houtouying*(Tytonidae)

褐翅鸦鹃Centropussinensis*

水鸡Amaurornisphoenicurus

绿头鸭Anasplatyrhynchos

山瑞Trohyxsteindachneri*

乌龟Chinemysreeresii

水鱼Trionyxsinensis

合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枕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灵龟Carettacaretta*

长寿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丽龟Lepidochelysolivacea

变色树蜥Calotesversicolour

巨蜥Varanussalvator*

眼镜蛇Najanaja

眼镜王蛇Ophiophagushannah

五步蛇Agkistrodonacutus

翠青蛇Opheodrysmajor

草花蛇**(蛇目)(Serpentiformes)

金环蛇Bungarusfasciatus

南蛇Pythonmolurus*

蛤蚧Gekkogecko*

黑斑蛙Rananigromaculata3.2贸易量

野生动物经海关运入我国的时间一般在上午。据1994年6至7月份调查,凭祥弄尧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在上午7时至9时30分,在水口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时间一般在8时至10时。东兴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为9时至11时30分。冬季由于黑夜时间延长,野生动物运入海关的时间也相应推后0.5至1小时。如1993年12月调查,弄尧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是8至10时30分,水口为9至11时,而东兴为9时30至11时30分。

中国及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如此繁荣,原因有几点:(1).我国是巨大的野生动物被认为是滋补强身的上等佳品,因此,野生的消耗和需求十分巨大。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大为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钱享受滋补强身的野生动物菜肴和佳品。我国实施《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后,通过捕杀国内野生动物而获得野生动物货源的途径已基本被禁止,这野生动物货源奇缺,野生动物市场匮乏,野生动物价格暴涨,野生动物贸易就成为能获得巨额利润的行业。许多从事野生动物的人把眼光瞄准了国外。(2).越南与我国接壤,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加之越南人均收入低,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向国贩运野生动物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大量的野生动物进入中国。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贸易最初只是在中越边境一带,现已扩展到包括整个东南亚和中国大部及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庞大的国际贸易网络;(3).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下面讨论),中国和越南海关对野生动物只好听之任之,与其它贸易同等对待。从事野生动物贸易的商人只要有护照,即可携带野生动物自由出入。

我国的云南省与东南亚的越南,老挝和缅甸接壤,广西与越南接壤。由于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本省交通及与内地交通不发达。从云南运入我国的野生动物数量十分有限。相反,广西交通发达,还有通往越南的国际列车,加之两广一带的民众有好食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传统医学又十分发达,因此,我国广西和越面就成了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进入我国各省及再转运到香港,澳门的走廊。3.4.2中越边境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我国及东南亚野生动物资源及环境的危害

东南亚一带的野生动物大量运入我国,带来了复杂的政治,经济,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一方面,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使个别的单位和个人趁机发家致富,另一方面,进入我国的野生动物对我国和东南亚一带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产生严重的有害作用,原因在于:

(1).外来种入侵问题外来种入侵常常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导致许多物种绝灭。这方面已有大的科学证据,例如尼罗河河鲈(Latesnilotia)是外来种(Cobentz,1990),它实际上已消灭了维多利亚湖几百种鲤鱼科特种。棕树蛇即将引起关岛至少10种鸟的绝灭。外来种对岛屿物种生存威胁最大,而今世界各国的自然栖息地均破碎成类似于岛屿状的栖息地,栖息地岛屿上的物种同样对外来种入侵很敏感。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活体是越南的野生动物活体进入我国,最有可能产生外来种入侵。大的活野生动物进入我国,难免有部分个体流入到我国的自然栖息地,导致我国一些特有种的绝灭,使许多生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值得注意的,外来种一旦定居下来,则是永久性地存在下去,无法把它们从自然栖息地中消除掉。外来种入的另一个是可能给我国同类物路带来无法抵抗的流行病或寄生虫,从而可能引起我国部分物种绝灭和资源下降,最终损害我国生物资源的经济利用。(2).直接威胁我国野生动物种群我国一些分布在中越边境的珍稀动物可能因越方大量捕杀而危及到种群的存活。獭猴(NycticebusCoucang)是其中一例,分布在中越边境一带,在越南也有分布。该种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在我国数已很小,濒临绝灭。越南大捕杀种群,有可能把正常扩形到越南的我国獭猴个体捕杀,而越南一方的獭猴种群无法正常地扩散到我国,这样我国獭猴种群正常的迁移被打乱,我国獭猴种群数就会下降。如果越南邻近中国一方的獭猴种群被捕尽,则我国的獭猴种群可能加速灭绝。作者12月22日下午在凭祥市野生动物交易处一次就发现16只来自越南的獭猴在出售。有多少越南獭猴被捕获和捕杀运入我国还不清楚。但照此捕杀下去,用不了多久,越南的獭猴资源就会枯竭,到那时,我国獭猴种群的生存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不利局面。黑叶猴、猕猴、豚尾猴、熊猴、穿山甲、巨蜥等在中越边境一带均有分布,越南边境一带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必然会祸及到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3).妨碍我国的野动物保护大量的野生动物及产品涌入我国,为许多不法分子买卖国家禁止贸易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掩护。许多不法分子可能打着买卖越南野动物的名义,干捕杀和买卖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勾当。由于我国与越南领土接触,许多动物种类相同,而越南国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又没有研究清楚,这就增加了管理和执法人员识别不法分子野生动物来源的困难,大量的罪犯因此逍遥法外,而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则不断受到破坏。

(4).刺激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消费越南野生动物的大量流入,使得我国野生动物货源充足,从而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消费。食用野生动物的饭店和出售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食野生动物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目前广西及我国其他省份高档饭店和出售中野生动物占有率高,野生动物佳肴品种的丰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大量从越南运入我国的货源。一旦越南及东南亚控制了野动物的捕杀和外流,我国野生动物货源必将奇缺,将会导致野生动物及产品价格暴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转向国内的野生动物种群,为获利不以身试法。我国的野生动物种群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需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压力会最终威胁我国的野生动物。

淡漠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由于饭店和酒店大量吃野生动物,市场上大量出售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就变成了一句空话,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同时,国家花大力气提倡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就失去了效果。长此以往,国民素质会不断降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会明显下降。

东南亚一带是亚洲生物多样性最富的地区,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较丰富地带。大规模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是直接大捕杀野生动物的结果,必然导致这一带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利用,部分物种绝灭,生物多样性下降,对这一带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保护极为有害。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动物种类较多的国家之一。高等陆栖动物有2300余种,其中哺乳动物394种、鸟类1795种、两栖动物265种、爬行动物380种,还有大量的昆虫。我国的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分别占世界总量的9.57%、12.06%、4.11%和7.85%。我国野生动物的特有种共333种,其中兽类62种、鸟类66种、两栖类74种、爬行类131种。我国在物种总数丰富程度和生物特有性多样程度方面均位居世界前列,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之一

珠海养狗条例 哪些狗不能养(能列出来吗)谢谢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日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市政园林、物价、民政、工商、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犬只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应当提高自律意识,制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条本市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律、监管人管理、执法者查处、社会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养犬人有养犬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养犬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养犬人作为养犬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坚持健康、文明原则,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犬只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养犬人行为应当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关于犬只的规定,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卫生秩序。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对犬只进行相关免疫和健康检查,预防疫病,确保养犬人及其他市民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的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建立免疫档案,并将犬只免疫定期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确保其养犬行为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不得牵引犬只到公共绿地、草坪大小便。对犬只在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理,不损害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爱护所养犬只,不得遗弃和虐待。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里、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养犬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犬只活动产生的噪音,避免干扰左右邻居及上、下楼层住户的生活。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跟踪和普查,并主动将养犬基本情况报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养犬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带有攻击性、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犬只。如饲养,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带外遛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围和种类由畜牧兽医部门参照周边城市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采取束大链、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避免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提倡养犬人携带犬只时不乘坐电梯,或者主动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养犬人所养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免疫接种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监管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行社会各主体“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原则,明确监管人的管理责任,共同促进健康、文明养犬。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的监管人,是指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

本条所称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说服、劝阻等方式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该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犬只暂时停留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除外:

(一)公共汽车、客轮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医院;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公共泳(浴)场、公园、公共绿地、宾馆、酒店、餐厅、商店、市场、候车(船)室;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确保出租车内环境的卫生、整洁。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以公开、明示方式公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入内的相关提示,并设置相关的犬只禁入的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强行进入本办法规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该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犬只出现意外伤亡的,其责任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就养犬行为制定专项规约,并加强宣传,在住宅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行为,并提供有关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协助所在住宅小区养犬人组织成立养犬自律会,为其相互监督、自律养犬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供业主所养犬只活动,同时督促养犬业主做好犬只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纠纷、矛盾的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矛盾,防止纠纷、矛盾的尖锐化。

第三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合理制定自治公约,做好辖区内犬只卫生管理、养犬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本辖区的居民相互尊重、相互谅解。

第三十五条本市设立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小组应当跟踪、分析犬只纠纷、矛盾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犬只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途径,及时化解犬只纠纷。

第三十六条犬只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好预防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并履行养犬人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执法者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犬只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安排一定的城市维护资金,用于辖区内犬只的日常管理及简易宠物厕所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辖区内养犬人关于传染病预防、犬健康、犬行为的特点及训练犬的方法等养犬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科学、文明、安全、卫生的养犬常识。

第三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犬只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协调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犬只数量普查、登记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本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等多部门犬只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犬只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就犬只执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十一条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公安部门在其巡查过程中,如遇养犬人不听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场所监管人劝阻的,公安部门应当制止养犬人进入相关场所。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养犬人自觉履行由犬只引起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动清理犬只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

(二)查处养犬人所养犬只违法随地排粪、排便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犬只的防疫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染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养犬行为的引导,普及文明、卫生养犬的科普知识。

第四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对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进行巡查执法,对无主犬和流浪犬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执法部门可以作出紧急处置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犬只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电话。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对违法养犬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养犬人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多次查处仍不改正的违法养犬人,可将其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单位;无所在单位的,知会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市各新闻媒体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文明、健康养犬的宣传力度,协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布违法养犬人名单。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违法养犬人所在单位应按照业主公约、居(村)民自治公约、单位管理制度对违法养犬人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将违法养犬人的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每超过一只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3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养犬人不听劝阻,违法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明确公布禁入告示,以及未能及时、有效的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养犬人不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养犬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拒不执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违法养犬人属于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违法养犬人属于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犬只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犬只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五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养犬人所携带的犬只随地排粪、排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接收单位和个人关于犬只管理的投诉,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军犬、警犬、科研用犬由军队和公安等部门依法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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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公害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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