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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梦播报:重庆一司机撞狗之后,无视阻拦,将狗二次碾压致死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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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狗主人有没有过错。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犬只出户时应束犬链,戴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如不遵守该规定,可以处罚款,没收养犬证或者扣留犬只。

第一,

这事儿如果主人正常牵绳遛狗,狗牌都合规合法。

那司机肯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

如果没牵绳的话。

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者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遛狗不栓绳的错误行为,可以减轻司机的侵权责任。

建议养宠物的不要总抱着就放一会,不会有事的态度,毕竟你永远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

既然喜欢狗狗,将狗视为家人,那么你就应该要对它负责,而出门时拴狗绳是保护它最好的方式。

又到了猫狗问题。

查了各种案例感觉对于是否逃逸说法不一。

撞死狗,狗应该可以归属于财产损失。应该给狗主人赔偿损失。

狗主人牵了绳,而且有狗证,是合法养狗,应当认定为狗主人的合法财产。

对于养猫狗,一直争议很大,对立的讨论也很多。

对狗主人来说养了这么多年的狗,肯定有很深的感情,被撞死,还是会很难过。当做财产损失来赔偿可能会无法接受。

但本质上狗确实是属于财产,精神损失这块不知道怎么赔偿。

估计还是双方协商好赔偿点钱了事。

对于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以赔偿,我看到一个案例,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失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伤害的场合,对于主人的财产受损情况,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但是这个界定跟它的价值和主人对他的喜爱程度无关。当人与人之间有特定关系,并且将其寄托于纪念品上,才会认定此纪念品有人格利益。

那么宠物狗算不算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呢,感觉不太能认定。

除非极个别,像导盲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狗。

狗已逝去,安息吧!

另外,我想说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钱不钱无所谓,关键是我看不惯肇事逃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