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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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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六点,记者跟随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和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青城公园,正值清晨锻炼的高峰期,公园里的人还是比较多的,有跑步的,有使用健身器材的,记者发现,一些市民会在公园里进行遛狗,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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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狗是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不管是大狗小狗,尤其你这是大狗你又没办证,我们现在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下一步希望你配合我们公安机关,可能要对你进行处罚,希望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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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现场,民警对这名养犬人进行了法规的宣讲,并带回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其他携带小型犬进入的市民进行了劝返,向过往市民发放《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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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佟俊霆

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对养犬人宣讲法律,熟悉掌握《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对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