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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小车意外撞死宠物狗,狗主索赔1万5千元,法院判狗主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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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任惠娟 刘洁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宠物狗被撞案”。 宠物狗因未拴绳而冲出马路被撞死,狗主人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的案件。

犬命丧车轮 狗主索赔1.5万余元

2018年3月23日傍晚,赵女士的儿子梁先生带着狗在楼下散步,走到杜阮镇贯溪新河花园路段时,狗突然跑出路面遭到“肇事”司机潘某驾驶的车辆碰撞。

当赵女士赶到现场欲抱回狗时,还被受惊的狗咬伤。事故发生后,梁先生迅速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处理该起事故,经过一轮协商,司机潘某与赵女士无法达成调解意向,交警最后认定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次日,狗因下身严重粉碎性骨折,无法医治被采取安乐死。

狗死后,赵女士一气之下将司机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判狗主人全责,司机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事故中,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大队没有认定司机潘某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即司机的驾驶行为不存在过错。

狗主人在外出遛狗时没有对狗只使用牵引绳,致使狗只在司机驾车经过时从左往右横过道路而被撞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及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也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狗主人遛狗时无对狗只使用牵引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狗主人对其饲养的狗只管理不善,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对于狗主人的全部诉求,法院均依法予以驳回。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