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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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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成为了一种时尚和生活方式。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宠物管理的问题,特别是养犬的管理问题。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哈尔滨市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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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市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养犬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条:凡在哈尔滨市养犬的居民,必须在养犬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第四条:犬只登记证包括犬只的品种、颜色、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凡未登记的犬只,将被视为非法养犬,相关责任由养犬人承担。

第三章 养犬管理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对其犬只进行必要的养护,保持犬只的卫生和健康。

第七条:禁止让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养犬人应当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八条: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并佩戴嘴套,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禁止养犬人将犬只带入食品销售场所、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特定场所。

第四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未经登记养犬的,将被罚款200元,并责令登记。

第十二条: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泄的,养犬人将被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犬只在公共场所未牵引、未佩戴嘴套的,养犬人将被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养犬人将犬只带入禁止场所的,将被罚款5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哈尔滨市养犬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制定和执行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有效地规范了养犬行为,保障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条例,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