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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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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邯郸市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养犬人员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伤畜,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 养犬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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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犬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

(二)养犬人员应当妥善饲养犬只,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

(三)养犬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犬只的粪便,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养犬人员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的场所。

第三章 犬只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条 养犬人员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养犬人员养殖、饲养凶猛犬和攻击性犬种。

(二)养犬人员养犬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三)养犬人员养犬的品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养殖、饲养禁止的犬种。

第四章 犬只管理

第五条 养犬人员应当对犬只进行管理,确保犬只不会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一)养犬人员应当使用牵引绳、口套等工具,控制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范围。

(二)养犬人员不得让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放任犬只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

(三)养犬人员应当对犬只进行训练,使其具备基本的服从性和社会化能力。

第五章 犬只登记和免疫接种

第六条 养犬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

(一)养犬人员应当携带犬只的养犬证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登记和免疫接种。

(二)养犬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领犬只参加免疫接种和体检活动。

(三)养犬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犬只的免疫接种证明和体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章 违法和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养犬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二)养犬人员养犬的数量超过规定限制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减少数量,逾期不减少的,处以罚款。

(三)养犬人员养殖、饲养凶猛犬和攻击性犬种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养殖、饲养,并处以罚款。

(四)养犬人员违反公共场所规定携带犬只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离开并处以罚款。

(五)养犬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牵引绳、口套等工具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邯郸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犬只,是指狗属动物。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凶猛犬和攻击性犬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凶猛犬和攻击性犬种。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聚集、对外开放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