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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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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保护犬只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犬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犬只的养殖、饲养和管理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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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 登记: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登记在养犬管理系统中,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和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2. 犬只证件:养犬人应当取得犬只的养犬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3. 犬只标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标明犬只的基本信息和养犬人的联系方式。

4. 犬只管控: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犬只不会伤害他人或损害公共环境,避免犬只的无序繁殖。

5. 犬只养护: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和养护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6. 犬只教育: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基本的训练和社会化教育,培养犬只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犬只的养殖、饲养和管理要求

1. 养殖许可:凡从事犬只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并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动物福利要求。

2. 犬只数量:养犬人应当合理控制犬只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以免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3. 犬只品种:养犬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品种进行养殖和饲养,不得养殖和饲养禁养品种。

4. 犬只卫生: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驱虫、疫苗接种和体检等卫生保健措施,确保犬只健康。

5. 犬只喂养: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食品,保证犬只的营养需求,并做好饮水、清洁和定时喂养等工作。

6. 犬只出行:养犬人应当在公共场所遛犬时,使用犬只牵引绳,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犬只不会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三、违反条例的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登记犬只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登记;

2. 未取得养犬证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取得证件;

3. 未佩戴犬只标识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佩戴;

4. 犬只伤人或损害公共环境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

5. 违反犬只养护要求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6. 违反犬只数量和品种要求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7. 违反犬只卫生和喂养要求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8. 违反犬只出行规定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改正。

综上所述,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维护了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保护了犬只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与犬的和谐共处。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履行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养犬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