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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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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的分类

简而言之,毒麻精放。

特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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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3.职责: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

4.工作内容:

4.1毒性药品

4.1.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4.1.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4.1.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特殊标志进行检查,《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1.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保管员担任。

4.1.5毒性药品要坚持日动碰、月盘点、账货相符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立即逐级汇报,并及时查处。

4.1.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4.1.7毒性药品必须单装箱,不得与一般药品混装。

4.1.8毒性药品的报损销毁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4.2二类精神药品

4.2.1采购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

4.2.2二类精神药品可供给合法的医疗机构。

4.2.3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核对采购单位的经营范围,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供应。

4.2.4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4.2.5二类精神存放于指定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4.2.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建立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国家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

所谓特殊管理,既包括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技术、设备、操作、防护、自动报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知识。

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高毒作业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物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种类有哪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国家对哪四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这四类药品是:毒、麻、精、放。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因上述四类药品如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瘾癖、中毒或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健康,失之管理,就会发生流弊,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这类药品必须实行有别于一般药品的特殊管理方式,如定点生产、定点供应、限量购买,控制进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