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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了一只鸭 他被判赔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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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的谢某带着宠物鸭到水池边溜达,没想到宠物鸭被人带走并被宰杀。此后谢某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除了一般费用外,还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费。近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85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发当晚,谢某带着他的宠物鸭在高新区某餐馆旁的水池玩耍,因有事短暂离开。项某某、高某路过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将其带回。谢某返回发现宠物鸭遗失后便报警求助。次日发现,项某某的亲属已将宠物鸭宰杀。

经公安机关调解,项某某、高某将冷冻的宠物鸭尸体返还谢某,不过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谢某购买的鸭子系谢某的个人财产,谢某带鸭子到公共场所附近玩耍,项某某、高某见鸭子无人看管,将鸭子带回家并将其宰杀;在主人寻找时,项某某、高某应当返还原物,但鸭子已被宰杀,不能返还原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遂判决项某某、高某赔偿损失合计2850元(含鸭子购买费用1000元、饲养费用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