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晓波律师告诉记者,此类上门经济维权纠纷,近些年比较常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杨晓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择上门服务的时候,是信赖平台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即便是社交媒体,如果允许发布推广信息,涉及有偿交易,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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