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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IPO审核最新窗口指导——这类对赌协议也必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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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板

智信精密

第二轮问询回复(2023年4月25日)

问题:

(1)红杉智盛受让智信有限股权时,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薪酬审议权、知情权、检查权、解散、清算或终止情形时可分配财产补足权、限制其他股东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2021年9月27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

(1) 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2) 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回复:

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2018年9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了红杉智盛及委派董事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20亿元的融资、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改变公司董事会人数、合并兼并重组等导致重大资产转移、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交易等二十三项重大事项,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议程序时,前述事项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施。特别决议事项均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需谨慎审议以保护红杉智盛股东权益,并非为谋取发行人控制权而设置。《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财务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部分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系较常见的给予投资人的保护性安排。红杉智盛作为财务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所投资股权的增值实现投资收益,并不在于获得被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红杉智盛持有发行人16%的股份,并委派一名董事,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系保护性权利,其无法依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独立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并实际控制发行人,亦未出现红杉智盛主动联合其他股东谋取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同时,经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以来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智信有限全体董事、股东就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实施控制的意图。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综上所述,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利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 “一票否决权”;《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根据《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2022年6月14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据此,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的规定。

五、北交所

富恒新材(已问询)

1、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3年3月24日)

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1)2011 年 2 月,铭润投资与富恒有限、姚秀珠和郑庆良签署了《增资协议》,上述协议含有特别权利条款。2017 年 10 月,铭润投资与发行人、姚秀珠、郑庆良签署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各签署方解除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并解除《铭润投资增资补充协议》。

(2)2011年5月,浙江中科、中山中科和富恒有限、姚秀珠和郑庆良签署了含有对赌及回购等特别权利条款的协议,2014年4月,因未能完成《浙江中科、中山中科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要求,郑庆良控制的冠海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85.4072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2201%)以1元价格转让给浙江中科,将其持有的342.288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8899%)以1元价格转让给中山中科。2015年4月,中山中科、 浙江中科、姚秀珠、郑庆良和发行人签署了《增资补充协议三》,约定自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相关方关于对赌条款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中山中科、浙江中科放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或进行投资收益补偿。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协议目前的存续状态、发行人需承担的义务,对赌及回购条款的解除情况,是否存在效力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铭润投资、中山中科、浙江中科等存在的对赌及回购条款、特殊股东权利约定及承诺已实际履行或解除,上述特殊投资约定对各方均不再有约束力,亦不存在效力恢复条款。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铭润投资、中山中科、浙江中科书面确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各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权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第二轮问询(2023年4月3日)

说明无偿获得金鼎创赢借款的商业合理性,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介绍或让渡商业机会、是否存在应披未披的对赌协议、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以及金鼎创赢借款资金来源。

企业如何应对IPO对赌协议严监管?

一、已签署对赌协议,准备申报的企业

企业可以在中介机构的建议下,和投资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自申报受理之日或者提早至辅导验收前,对赌协议自始无效且不附恢复条款地终止。

二、对于尚未签署对赌协议的企业

可在即将签署的协议文本中,直接加入自申报受理之日或者提早至辅导验收前,对赌协议自始无效且不附恢复条款地终止的约定。

结语

全面注册制下,IPO对对赌协议的监管要求并没有放宽。对于对赌协议的清理,仍以彻底终止为原则。虽然符合“四个条件共同为例外”的可以不清理,但是发行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论证对赌条款符合上述全部要求,而第四条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一般是论证不过的,进而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批构成实质性障碍,最终影响发行人的上市发行。

因此,拟上市企业在签署对赌协议设置特殊权利条款时,还是需要遵守监管规定,避免企业在申报时因不符合审核要求构成发行障碍或延误上市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