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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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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民法典》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你我息息相关。本报即日起推出“民法典·专家答疑”专栏,邀请多位权威专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随着饲养宠物的人不断增多,因饲养宠物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饲养动物在不同情形下致人损害的具体责任应如何承担,受到广泛关注。此次,《民法典》保留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也对部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民法典》第1245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该条也规定了饲养者的免责条款,如果被侵权人的受害是因其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饲养人或管理者便可以免责。比如,受害人明知他人饲养的大型犬较为凶猛,且主人已经注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仍然进行挑逗,致使它攻击受害人;或者是在动物园内,受害人不听劝阻,在猛兽区擅自离开安全车或者翻越栏杆。但受害人若仅有一般过失的话,饲养人或管理者还是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管理规定”应该理解为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随着城市内饲养动物的增多,应对大型动物如大型犬类采取安全措施,尤其是狗链和嘴套。该条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宠物伤人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动物,导致别人受伤。《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让被侵权人可以基于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选择由谁来赔偿,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如果动物侵权由第三人造成,饲养人无过错,在赔偿完被侵权人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索赔。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即使动物已经被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仍然需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随意遗弃宠物、对宠物不采取相应措施,以法律的方式促成对宠物负责的社会风尚。(本报记者 王闲乐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