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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宠物店卖这种鹦鹉,被查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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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宠物店卖这种鹦鹉,被查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刑事追责!顺德一宠物店卖这种鹦鹉,被查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刑事追责!-第1张-宠物相关-宝佳网广州参考1538295462

查处:

宠物店售鹦鹉是珍贵濒危动物

据顺德区检察院介绍,近日该院办理了一起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2016年12月开始,陈某在没有依法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店里出售费氏牡丹鹦鹉。2017年3月26日,陈某从广州花地湾雀鸟批发市场购入费氏牡丹鹦鹉30只(15对),购入价人民币74元一对,对外销售人民币80元一对,牟取利润。

直至2017年5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到该宠物店,现场缴获尚未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23只,经鉴定均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费氏牡丹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据调查,陈某购买和销售这些鹦鹉,都没有相关的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标识等,至今获利200多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现场缴获的23只牡丹鹦鹉价值为人民币30728元。

顺德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中,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规定的动物,因此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顺德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

多起案件警示售买珍稀动物需承担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记者从顺德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办理的不少涉“动物类”案件,值得引起宠物店主或者爱好者的警示。此前,顺德一市民苏某从海边渔民手中购买两只海龟放于名下饭店供客人欣赏,被证实两只萌萌哒海龟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绿海龟。还有一名彭某通过微信先后向网友购买两只黑翅鸢在家中饲养,很不巧外观酷酷的黑翅鸢也有很来头,是鸟纲隼形目鹰科黑翅鸢属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顺德区检察院提醒经营宠物店的店主,出售各种动物前一定要核实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需要按国家规定审批程序,如果不清楚,也不能以放任的心态随意出售。经营者可通过多种途径核实,网站上有相关动物的图片介绍、关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审批程序,或向林业部门进行了解核实。

另外,喜欢养宠物的朋友,无论是向宠物店店主、渔民、猎户还是网友购买鹦鹉、海龟、蜥蜴等动物,也要通过上述方法核实清楚,确保宠物店有相关许可证,毕竟购买珍贵动物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很多动物表面看上去并不名贵,但实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顺德区检察院检察官称,一旦查证属实达到一定数量,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该罪名的法定刑较高,处罚较重。

文/图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昕宇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温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