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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普陀区俊尘宠物服务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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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100024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俊尘宠物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BYQJM36G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0号1层左侧

经营者:陈娟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俊尘宠物服务店未经备案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在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0号1层左侧店招为“小苹果宠物”的店铺,从事宠物服务,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不含犬类)。2022年10月,当事人在未办理犬只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赤柴犬”一只,售价38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犬只销售业务。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明。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21000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再进行犬只销售,且涉案犬只数量不多,社会影响不大,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