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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宠“铲屎官”,法官跟您聊聊宠物纠纷这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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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上午,昌平法院在线上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副庭长王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法官尹海洋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法官们对涉宠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后附案例、判决及法官提示),倡导各方主体规范自身行为,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经统计,宠物饲养者承担全责案件68件。

二是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线上交易仅有商家单方的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买家掌握信息不对称,选定拟购宠物后容易被商家“偷梁换柱”,通过“以次充好”谋取利益。

三是个人寄养占比高。朋友、亲属之间或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寻找的个人之间发生的宠物寄养纠纷多发,双方以口头约定为主。

四是受害人维权举证困难。当事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

通过调研发现,宠物饲养者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宠物致害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在扔垃圾、取快递、遛狗等携宠物外出期间,未采取牵绳束链、戴嘴套等措施,导致伤人或伤犬事件发生,致害地点以楼房居住区为主。此外,部分爱宠人士在购买、寄养宠物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对合同重要事项遗漏、约定不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纠纷产生。

针对案件高发原因,昌平法院做出提示:生活中,小区遛狗不牵绳遭遇狗咬狗、电梯内宠物猫乱窜致乘客受伤等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昌平法院作出提示,与普通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权人则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伤情、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昌平法院提示到,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应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昌平法院呼吁,完善宠物消费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宠物消费市场的管理,提高宠物售卖、宠物医疗行业的准入标准,细化行业规范,严格打击和处罚无证经营、售卖染病宠物等行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行业环境。同时,定期对辖区养宠数量、疫苗接种、办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广场、公园、小区等区域的巡查力度,提示大家牵紧“文明绳”,“宠”爱不掉链。

宠物小建议

1)选择正规渠道购宠养宠,严格遵守饲养规定。

2)注重证据保存,提高维权意识。

3)完善宠物消费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文明养宠社会共识

案例一: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 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舒先生通过微信在被告汤先生处定下一只英短猫,购猫款16500元,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一致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快递给了原告。接到小猫后,原告发现猫带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原告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拉稀,被告回复是宠物店带错猫粮并保证没有别的问题。不放心的原告遂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猫瘟。在此过程中,被告承诺出问题可退款。但当猫瘟病情确诊后,被告立即将原告电话拉黑,微信不回。原告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购猫合意,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舒先生购猫时,汤先生承诺猫无健康问题,但舒先生购买后当日即发现猫有问题,后续又发现猫有其他健康问题,并为此支出就医费用,汤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舒先生有权要求汤先生退还购猫款16500元并支付就医费用7257元,同时舒先生应将案涉猫退还汤先生。关于舒先生要求汤先生支付误工、精神抚慰金及寄养费用等诉求,法院认为舒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汤先生返还舒先生购猫款16500元及支付舒先生因案涉猫就医费用7257元。

(三)法官提示

网购成为当下最便利的购物方式之一,因为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不少消费者通过微信、网络平台等购买宠物猫、狗等活体动物,但网购宠物有风险,存在以次充好、索赔无门等情形。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及检疫证明。尽量在社交软件上对所购买的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等进行详细约定,交易时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收到宠物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发现有猫癣等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并拍照留存,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

此外,商家在出售宠物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杜绝不实虚假宣传,建议对宠物进行必要的体检后再出售,避免因信息不符引发纠纷。

案例二:聘请专业团队寻宠未果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一)基本案情

原告翟女士家的宠物狗乐乐,在去宠物医院看病途中走失,翟女士寻找一天未果,便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关公司帮助寻找宠物。根据寻宠服务网的推荐,翟女士与寻宠公司取得联系。

经双方沟通协商,寻宠公司给翟女士出具了一份9000元的套餐服务,并承诺派遣三名从军40年的军人,均具有国家颁发的寻宠资格证书,公司答应向翟女士提供三人寻找乐乐的寻宠路线图,并表示他们具有三十种技巧和方法,配备GPS寻犬定位仪、远红外线探测仪、犬爪探测仪、宠物嗅觉仪、警犬等四十种寻宠专业设备,宠物找回率高达95%。

寻宠心切的翟女士按照公司客服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翟女士住处,翟女士又按照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6000元的服务费用,双方遂签订了《寻宠服务协议书》。

没想到,收到7000元的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拒接翟女士的电话及微信。原告翟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原告寻找宠物款7000元,并双倍赔偿原告14000元。

被告寻宠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定制服务,根据翟女士的实际情况派遣公司专业寻宠团队到翟女士丢失宠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寻找,属量身定制。此服务不支持退款。翟女士付款后即默认服务开始。因而,寻宠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退款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签订的《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的第四条,系寻宠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翟女士协商的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加重了翟女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翟女士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寻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全面、合理地履行了《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寻宠公司最终也未能将翟女士的宠物寻回。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翟女士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寻宠公司应当返还的服务费用数额,法院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并在考虑其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寻宠公司返还翟女士服务费5000元。

(三)法官提示

近年来,宠物服务逐渐呈现多样化态势,家养宠物高丢失率低召回率催生寻宠行业,热度逐渐提升,因寻宠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寻狗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格式条款,意图排除服务购买人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属于无效。

在此提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者环节都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出现纠纷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宠物饲养人不要轻信营销广告,不要轻易支付定金,事前核实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等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就寻宠事宜进行详细约定,明晰双方责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案例三:宠物寄养期间死亡服务方被判赔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被告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两条狗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一日,原告汪某从被告赵女士处得知,自己寄养的其中一条金毛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被告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寄养的合同义务,导致宠物狗死亡,被告造成违约。原告汪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返还费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拉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掩埋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先生与赵女士之间形成口头合同,赵女士对汪先生的两条狗进行寄养。赵女士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故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三)法官提示

出门在外,宠物寄养成了困扰不少“铲屎官”的难题。如若期间不幸发生意外,责任问题也倍受关注。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宠物主人和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赵女士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作为托养人,应该审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在寄养宠物时,最好签订书面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一旦发生相关意外情形,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避免纠纷产生。

案例四:宠物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承担全责

(一)基本案情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在公园遛柴犬时,该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原告邓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吵架,她拉架的时候被原告的狗也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2814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首先,事情起因,均因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最后,柴犬是一种动物,而且是在被咬情况下,不能对柴犬进行过高要求。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

(三)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本案中的郭女士遛狗时不牵狗绳,又包括管理不力,例如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径行遗弃等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需承担绝对责任。

饲养宠物是自由,文明养宠是责任,只有合法合规饲养,才能在安心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保障他人生活安宁,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五:电梯内宠物从猫包中逃脱乘客躲避头部受伤获赔

(一)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周女士在昌平区某小区内同乘电梯,期间周女士所饲养的宠物猫从猫包中跳出,并在电梯中踩踏疾奔。王女士因猫在电梯中的踩踏疾奔行为导致自己头部受伤。

当日,王女士前往医院就医,花费服务费70元,西药费、治疗费1141.5元。几日后,王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动物致伤,同日,花费西药费及治疗费共计1240元。王女士还接种了狂犬病疫苗。

鉴于以上事实及损失,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女士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906.5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所饲养的猫对原告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女士赔偿原告王女士医药费2451.5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

(三)法官提示

常见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纠纷,多发生于小区、公园等聚集性开放场所,饲养人往往忽略电梯、走廊等相对密闭空间内对宠物的必要管理,往往认为有牵引绳或置于专用宠物包内而放松警惕,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在此提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此外,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案例六:流浪狗咬坏小区车辆业主诉物业赔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李女士有权在承租的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有义务对停车场按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利用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对车场进行巡视,发现危害车场及车辆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必要时报警;在停车场出现丢失被盗、磕碰、划伤等损害的,物业有义务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所确定的责任予以赔偿,有义务配合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遇有索赔争议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协议还对停车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交纳时间、有效期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一日,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损坏,于是报警,经查看停车场监控,最终确定损坏原因为几只无人看管的狗。后李女士将受损车辆送修,并自行支付修理费5974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974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依据该协议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现李女士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出现损坏,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巡检记录和监控截图,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物业公司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车辆维修费5974元。

(三)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流浪狗、猫等无主动物往往可以不受约束地通过小区护栏、门禁等防护设备进入小区,为物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物业仅依靠小区巡视、安装监控等手段并非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对于小区内出现的无主动物,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发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于小区业主自发饲养的,应鼓励收养或者说明相关管理规则和后果,避免广大业主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

文/本报记者 尚方明

供稿:昌平法院 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