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饲养宠物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我市居民饲养宠物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饲养宠物和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饲养宠物不登记、不免疫和宠物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病(狂)犬传播疾病、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遗弃宠物到处流浪等问题,严重影响力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目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参与率,正确引导广大市民朋友文明饲养宠物,营造文明、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市文明办、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一、不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尤其是大型犬及烈性犬。
二、不在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私搭乱建狗窝、鸽子棚等违法违规建筑。
三、饲养宠物时,要及时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定期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宠物犬主人持免疫证明到辖区畜牧兽医部门办理检疫证明。
四、不携带宠物到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公园、广场、学校、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农贸(集贸)市场、便民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
五、遛狗要牵绳,主动避让老人、孩子及孕妇;宠物在户外产生粪便时,饲养人要及时予以清理;不遗弃宠物,不随意丢弃宠物遗体。
六、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养宠知识,未按照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其他人员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饲养宠物伤人、扰民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饲养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饲养人的行政违法、刑事责任。对饲养人干扰他人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他人、驱使宠物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每一个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文明养宠倡议,增强法律意识和自觉意识,提高文明素质和文明行为,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取得圆满成功贡献自己的力量。
乌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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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杰 乌兰
海峰(实习) 徐雨晨(实习)
初审:明玉 刘琳娜
美术设计:张轶博 王晨迪(实习)
主编:范鹏春
监审: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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