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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买宠物犬 当晚就“病”了……店方称只换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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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买的狗,凌晨时就上吐下泻的。”4月16日,市民孙先生的妻子在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条泰迪幼犬,店家承诺的12小时质保期还没过,就出现生病状态。经宠物医院检测,小狗的犬细小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孙先生认为宠物店故意卖病狗,坚持要求退款。宠物店则表示目前小狗状态正常,可以给孙先生换一只同价位的宠物狗,但不能退款。

消费者

宠物店卖病狗,买卖合同不合理

孙先生说,他的妻子是一名外教,虽然口语交流没问题,但读写中文还是有些吃力。4月16日下午3时许,孙先生的爱人来到位于甘井子区东纬路98号的小程宠物会馆,看中了一条3个半月大的香槟色雄性泰迪幼犬,最后花费1000元买下小狗和相关宠物用品。

“刚拿回家时还挺活泼的,没想到凌晨时分突然开始叫唤,起来查看时小狗就是上吐下泻,状态很差。”孙先生表示他立刻就将小狗的状态拍照录像发送给宠物店,发送时间不超过凌晨两点,此时离购买小狗还未超过店家承诺的12小时质保期。

4月17日一大早,孙先生带着小狗前往宠物医院做检测,结果显示小狗的犬细小病毒呈阳性。“刚买回家就出问题,我认为宠物店卖给我们的是一只病狗。”孙先生随即将小狗带到宠物店要求退款,遭到拒绝。下午4时许,孙先生将小狗放在宠物店门口后离开,“当时感觉小狗已经不行了,拿回去死在家里也没法处理。”孙先生说。

采访中,孙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查看妻子与宠物店签订的《宠物买卖合同》,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很多:比如合同只有妻子签字,店方未签字也未盖章;宠物一经售出就不能退;质保期只有12小时等。“我妻子读写中文比较吃力,我觉得宠物店可能是诱导她签订了这种不合理的合同。”孙先生说。

宠物会馆

只换不退或支付调理费将幼犬带回

记者随即联系到小程宠物会馆,采访了店主程女士。对于孙先生的说法,程女士表示:首先,与孙先生妻子签订合同全程并无诱导行为,宠物售出后不能退、12小时内检测出犬细小和犬瘟热包换等条款都已提前告知说明,消费者当时也没有异议;其次,这只泰迪幼犬此前已经打过两针预防犬细小病毒的疫苗,会馆出售宠物前也会确保宠物健康,绝不会卖病狗:最后,幼犬突然转换生活环境,容易产生应激反应,会馆也提醒过消费者几天内不要让狗离开笼子,但消费者没有遵从,小狗突然出现病态可能就是一种应激反应。

程女士表示,犬细小病毒会使犬类患上一种急性肠炎,发作后会导致犬类迅速死亡,很难治好,而会馆接收孙先生放在门口的小狗后,经过调理,目前小狗状态正常。因此宠物医院检测的犬细小病毒呈阳性的情况,可能是指小狗携带的犬细小病毒达到一定指标,并不一定证明小狗本身患有此病。

程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宠物狗是活物,是一种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能退款,她目前能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给孙先生替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狗;二是孙先生交付一定的调理费用后,可以将这只泰迪幼犬带回。

管理部门:将对该宠物会馆进行现场调查

4月19日,孙先生和程女士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调解过程中,孙先生对程女士说的小狗出售前打过疫苗、目前经调理状态正常等说法提出质疑,“宠物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里明确写了不含动物诊疗,你给狗又是打疫苗又是调理治病,是不是超出经营范围违规开展业务。”对此,程女士的回应是,宠物会馆有自己合作的宠物医院,动物诊疗会联系合作方来进行。

记者就此联系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农业农村局畜牧科科长董雪辉,董雪辉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接到孙先生反映的相关情况,准备近期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前往宠物会馆现场调查,如果宠物会馆确实存在违规开展宠物诊疗相关业务,一经查实,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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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购买宠物时警惕质保期过短

孙先生妻子购买的泰迪幼犬在售出时是否已经染病,记者就此咨询了本市一家宠物医院院长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犬细小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报告,再加上小狗上吐下泻的临床表现,基本可以确定小狗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因为犬细小病毒平均潜伏期为5天,可以推定小狗在售出前就已经被感染。

李先生介绍,犬细小病毒是犬类常见的一种烈性传染病,传播速度快,致死率高,但通过治疗可以治愈。李先生说,大部分宠物猫狗患病都有潜伏期,根据宠物本身体质潜伏期有长有短,宠物店售卖宠物时,正常的质保期应该在7至15天,如果购买宠物时发现质保期过短,就应该提高警惕。

李先生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要求宠物店出示宠物的免疫证明,并在质保期限内,及时带宠物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万一出现问题及时止损。

律师:宠物售出后只换不退系无效条款

那么宠物一经售出后,出现问题也只换不退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金海说,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宠物,经营者应当确保其销售的宠物健康且无传染性疾病。

王金海表示,消费者所购买的宠物在合理时间内发现有疾病说明经营者所出售的宠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货义务,并赔偿购买方的合理损失。对于经营者规定“购买宠物只换不退”,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加重购买方的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无效条款。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时,依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

■记者快评

争取双赢才是最好的结果

因买卖宠物引发的纠纷近几年来时常见诸报道,引发讨论。宠物不同于普通商品,这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因此也很难套用那些冰冷的条款,来简单对纠纷中的是与非做出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不是在成交离店后短时间内因外力或不当处置导致宠物生命垂危,责任多在店方。即使没有故意隐瞒什么,保证售出的宠物能在一定时间内健康存活,也是店方的义务。普通商品尚且有三包,何况是一个生命。

从各地发生的案例来看,由此引发的官司中,败诉的多是店方,有的还被判退一赔三。像只换不退、质保12小时之类的合同条款,其实站不住脚。

但是,判定刚刚成交不久的宠物是因为什么导致生命垂危,是个比较复杂、比较繁琐的过程。如果诉诸法律,必须一事一议,要有科学的、权威的鉴定手段。

纠纷中,要想彻底厘清责任,唯有诉诸法律。但这是买卖双方最主要的诉求吗?显然不是。对于买方来说,最渴望得到的是一只自己喜欢的、可爱的、健康的宠物,能够在未来的日子里陪伴在身边,充实自己的生活。如果因纠纷对卖方失去信任,只要能够退款就好,随时可以到其他卖家那里另寻宠物。对于卖方来说,最重要的则是经营好生意,让顾客满意,让自己盈利。是与顾客争执不下,不惜对簿公堂,还是迅速处理好纠纷,赢得顾客的信任,也赢得口碑?孰重孰轻,可能很多经营者在此类问题上都想不明白。

这不是在和稀泥,在纠纷面前,法律最权威,但在生意面前,最讲究的是和气生财。先谈法律,是权利,先谈生意,是现实。经营者和顾客之间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争取双赢才是最好的结果。 (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