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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营商|宁波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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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营商|宁波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法护营商|宁波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第1张-宠物相关-宝佳网(图片来源网络)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蔡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蔡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万元。

02案例二

碧玺当红宝石卖,被判退一赔三

2021年10月,陈某在某大型商场二手奢侈品销售专柜以33000元价格购买一红宝石钻戒,销售单上载明“假一罚三”等字样。后经鉴定,实为碧玺钻戒。陈某要求专柜经营方宁波某寄售有限公司履行承诺“假一罚三”,但对方坚称销售的二手钻戒都是品牌正品,绝无假货,不同意“假一赔三”,陈某遂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结合相关证据及销售人员事后立即承认系碧玺钻戒等事实来看,该公司知晓所销售的二手钻戒为碧玺钻戒具有较高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以碧玺钻戒冒充红宝石钻戒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判决该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陈某鉴定费损失。

03案例三

不符合“退一赔三”,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

2020年4月,李某以一口价9000元在宁波某灯饰店购买三个样品吊灯。之后,李某向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三个吊灯无任何合格证。该局依据事实,对灯饰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李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间买卖关系,灯饰店退还吊灯销售款9000元,并赔偿27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及灯饰店欺诈的证据不够充分,李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灯饰店退还货款9000元,李某退还3个吊灯。李某坚持要求灯饰店“退一赔三”,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中院受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灯饰店一次性退还李某货款9000元,李某无需退还3个吊灯,李某收到款项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无涉。该案双方均履行完毕。

04案例四

高空跳台致残,责任如何认定

2021年8月,李某与友人至A公司经营的主题场馆参加空中跳台项目。初次尝试的李某选择了高处跳台,未经指导跳下后受伤。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致残程度构成十级。

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A公司经营场所参加娱乐活动,A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安全员并未在高台上指导李某,也未及时发现风险并制止未经指导的李某自行参加项目,A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注意、保护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A公司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A公司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5案例五

新买宠物总生病,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1年3月,包某带女儿到吴某经营的某宠物店玩耍,因女儿喜欢店内的宠物猫,包某以5000元价格购买并充值3000元。双方签订《活体宠物销售合同》,约定了宠物退换的时限条件、交接要求、双方义务责任,并于当晚完成交付。

法护营商|宁波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第2张-宠物相关-宝佳网(图片来源网络)

包某饲养的宠物猫经常生病,经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软骨增生,直至7月才终于痊愈。

为此,包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宠物店返还价款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包某能否主张解除涉案合同。首先,包某以宠物猫生病即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猫退款,依据不足。其次,宠物店对宠物猫情况并未有所隐瞒,包某也在合同中承诺已完全考虑清楚饲养该宠物的所有细节并会尽饲养人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某宠物店返还包某会员卡内充值余额1000余元,并驳回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6案例六

餐厅用餐丢了戒指,责任如何认定

王某在某餐厅用餐前,在该餐厅的免费美甲区域做手部护理,并将手上的两枚戒指取下放入餐厅工作人员提供的透明袋中。手部护理结束后,王某将透明袋放置在餐桌上,随后离席取蘸料,该透明袋被餐厅工作人员收走。次日8时,王某致电餐厅告知戒指丢失。因该店垃圾已于5点前被运走,故未能找到丢失的戒指。王某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赔偿。

法院认为,餐厅存在过错,该行为致使王某的戒指灭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对自己的财物疏于管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酌定王某对损失承担30%责任,餐厅承担70%赔偿责任。

07案例七

婚宴效果不佳,酒店退赔相关费用

2020年11月,徐某、张某在某酒店举办婚礼。婚宴当日,消费方两次催促上菜,用餐过程中,反映海鲜不新鲜、赠送的蛋糕一直未送至婚礼现场。后双方就付款减免金额产生纠纷并报警处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方通过自媒体对酒店进行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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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该酒店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张某立即支付婚宴尾款1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准备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案涉餐饮已按9.5折优惠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酌定徐某、张某再行支付10.5万元,对二人反诉酒店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元。

08案例八

私教课无法继续,判决退还费用

叶某与宁波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健身公司收款后向叶某开具会费和私教常规课课程费共计4万余元收据。合同签订后,叶某先后消费私教课23节。后因身体原因,叶某向健身公司口头主张退卡还款,后又向健身公司送达《告知函》一份,要求退还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退款未果后,叶某起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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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消费内容并非特殊商品或服务,叶某享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且合同性质涉及人身权利,不应要求强制履行,故叶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系叶某自身原因导致,叶某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结合叶某自主放弃部分会费等事实,对叶某要求返还部分预付金额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会籍合同》《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某健身公司返还叶某会费及私教课程费合计2.8万余元。

09案例九

汽车修不好,退车诉求获支持

2021年4月,王某向宁海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汽车。次年2月,车辆出现故障,经检测系车辆电池包出现问题,需要更换或者维修部件。两个多月后,车辆仍未维修完毕。王某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时间超过30天,要求退车。但汽车服务公司以车辆已售出,售后服务由生产商承担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同年6月,王某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服务公司退还购车款6万元并赔偿按揭利息损失。

法官向当事人释法:本案中,王某购车不到一年,行驶了1.6万余公里,尚在“三包”有效期内,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维修时间超过了30日,故汽车服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根据消费者退车诉请履行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服务公司同意王某退车退款,王某支付相应车辆使用补偿费。双方在一周内履行完毕。

10案例十

为养生灌肠致残,经审判获得赔偿

2022年2月,葛某在奉化某养生馆接受经营者高某实施的灌肠诊疗后住院30余天。经司法鉴定,葛某构成十级伤残。涉事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被奉化区卫生健康局作出没收医疗器械与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葛某起诉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经营的养生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为葛某提供灌肠术诊疗,导致葛某受伤致残,高某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付责任。葛某在接受第一次诊疗后,应该能注意到该灌肠术不同于一般的养生保健项目,在个人开办的养生馆接受该种诊疗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危险,但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继续接受诊疗,对发生涉案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全案案情,认定葛某自负15%的责任,高某承担85%的责任。经逐项审理葛某诉请,其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9万余元;此外,葛某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本次受伤带来较大痛苦,高某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高某最终合计赔偿17万余元。

来源: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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