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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上万元却买到“星期狗”,消费者要求还钱却遭拒!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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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买回次日发现健康欠佳同月死亡

据王先生称,2021年11月6日,自己在被告所经营的宠物店内以1500元价格购买一只三个月大的博美犬。当时,宠物店承诺购买相关产品之后,可以享受宠物退还、售后服务、免费疫苗注射等等,王先生说自己便在诱导之下,花费了1万元购买了宠物狗粮、羊奶粉以及美毛粉数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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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7日,即幼犬回家的第二天,幼犬便开始出现拉稀现象。王先生称,宠物店的售后人员告知他这是正常现象,但幼犬还是持续拉稀了一周。2021年11月13日,王先生将宠物狗带回至被告店内,售后反馈宠物狗需留在店内治疗。

“直到当月26日,售后将宠物狗送了回来,但我发现这只宠物狗并非原购买的那只。”3天后,售后告知王先生宠物狗已死亡,让他去店内重新更换一只。

“在此期间,售后没有履行来回车辆接送宠物狗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也很恶劣。”王先生称,后来自己认识了其他在被告处维权的消费者,得知被告公司一贯出售“星期狗”“星期猫”。“同时,我还从电商网站上买了羊奶粉掺假检测剂,发现这家店出售的羊奶粉中,牛奶成本超标,产品以次充好。”

综上,王先生认为,被告向其出售健康瑕疵的幼犬、以次充好的羊奶粉、宠物芯片,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出售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系违约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王先生确实在被告处购买宠物狗一只,支付价款1500元。同时,原告王先生支付宠物身份信息登记价款1420元,购买狗粮及羊奶粉、美毛粉等宠物用品共计1万元,现被告仅同意更换宠物。此外,原告所述的狗粮、羊奶粉等都是正常渠道进货,不同意退货。综上,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合理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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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公司签订宠物购买协议,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被告公司依约应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狗。但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宠物狗次日即被发现健康欠佳,同月该宠物狗便死亡,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宠物价款1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购买宠物狗支出的宠物用品费1万元、宠物芯片费1420元均系因被告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应予退还。

另外,涉案宠物狗已死亡,未用尽的宠物用品可能携带病毒,已无法或者不适合进行返还,故原告无需承担返还义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季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