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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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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吉林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人口众多,养犬人数也相对较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民的生活环境,吉林市政府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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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犬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的养犬行为。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条:凡在吉林市养犬的居民,应当在养犬后30天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公安机关登记养犬信息,并缴纳相应的养犬登记费。

第四条:养犬登记信息应当包括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毛色等基本信息,以及养犬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犬只管控

第五条:吉林市对犬只的品种进行管控,禁止养犬人养殖、收养、销售、赠送、转让或者放养违反规定的危险犬种。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等区域内,禁止携带大型犬、危险犬、攻击性犬只。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兽医免疫、驱虫、洗澡等保健工作,确保犬只的健康。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定期遛犬,遛犬时应当使用狗绳,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第九条:养犬人不得将犬只关在狭小、不透气的空间内,不得虐待、残害犬只。

第五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携带大型犬、危险犬、攻击性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驱离,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虐待、残害犬只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通过制定并执行养犬管理条例,吉林市能够更好地管理养犬行为,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不仅是对养犬人的责任,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