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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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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市区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提高市民对犬只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护犬只的权益和福利,确保市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养犬行为的管理,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促进市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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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养犬行为。

第二章 犬只的养殖和饲养管理

第三条 犬只的养殖和饲养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第四条 犬只的养殖和饲养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和通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定期为其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并按照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保证犬只不得随意放养,必须使用牵引绳或者犬链进行牵引,严禁任其自由活动。

第七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确保公共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第三章 犬只的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在犬只满三个月后,向所在居住地的社区或者乡镇政府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养犬证。

第九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对其犬只进行必要的管控,确保不对他人造成威胁或伤害。

第十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妥善保管犬只的养犬证和犬只的身份标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更换。

第十一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的场所。

第四章 犬只的教育和训练

第十二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对其犬只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训练,提高犬只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服从性。

第十三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使用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犬只不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四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定期参加犬只的社会化训练和行为矫正,确保犬只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五章 犬只的养护和保健

第十五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按照犬只的品种和年龄,提供适当的饮食和营养,保证其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定期为其犬只进行驱虫和洗澡,保持其身体的清洁和健康。

第十七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及时发现和治疗犬只的疾病,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六章 犬只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死亡或丧失行为,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理。

第十九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无法饲养或丧失养育能力的犬只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确保犬只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处罚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犬只、暂扣养犬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因犬只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犬只的饲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养犬义务,对其犬只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故意虐待、遗弃犬只等恶意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进行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