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犬作为家庭的一员。然而,犬只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山东省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单位在山东省范围内养犬,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犬只的养殖、饲养、销售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范围内养犬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禁止养犬。
第五条:养犬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养犬人的身份证明、狗狗的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以及养犬场所的地址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养犬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并发放养犬证件。养犬证件应当随身携带,未携带证件的,禁止携带犬只上街。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合理的饲养和管理,保证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禁止养犬人将犬只放养于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禁止将犬只带入食品生产、销售场所、医院、幼儿园等特定场所。
第九条:犬只应当定时接种疫苗,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犬只的免疫证明,并按时进行疫苗接种。
第四章 犬只行为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让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场所乱拉乱尿;不得让犬只发出噪音扰民等。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训练,提高犬只的社交能力和行为素质。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恶性侵害他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控,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登记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扣养犬证件、没收犬只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通过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山东省为养犬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同时,养犬人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以合理、负责的态度养护犬只,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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