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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引发纠纷!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 被判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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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回执。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的聊天平台,但群成员是实际存在的,微信群内人数众多,加之消息更易传播的特点,其影响程度并不亚于同规模现实的公共场所。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不论是否有跟帖,都意味着该消息是可以让所有群成员看到的,也意味着可能被看到的成员以各种方式予以传播。

该案中,通过原告吴先生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能认定乐某在与吴先生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严重虐杀宠物的倾向”、“没有爱心”、“疯狗”、“对无知女顾客约炮骗炮”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视频作为配图,对于原告吴先生的上述等贬损性言辞,被告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乐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成员的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吴先生及其经营的理发店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吴先生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对吴先生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乐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吴先生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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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吴先生要求被告乐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为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宠物店门口连续3个工作日张贴道歉声明。

对于原告吴先生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法院认定,在被告乐某发布不实信息后,确有群员删除了与原告吴先生之间的好友关系,被告乐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原告吴先生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吴先生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被告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原告吴先生的理发店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乐某赔偿原告吴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判决书中,对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上述因素确定由被告乐某赔偿原告吴先生10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要求被告乐某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吴先生已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出了该笔费用,结合被告乐某的侵权事实,该院对原告吴先生的该项请求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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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道歉。

“小狗在他店门口拉尿,之前他并没有与我沟通过。”在采访中,乐某表示,吴先生的做法有些极端,如果其宠物店的小狗真是在其门口小便,如果好好沟通,她可以拿扡把去打扫干净,而吴先生却“报警搬出警察来”压她,让他有些反感。乐某说,她会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

采写:记者高喜明

来源: 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