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事发后犬只抢救无效身亡。宠物犬主人向车主索赔6505元,但被对方拒绝了。随后,宠物犬主人将车主告上了法庭。去年11月,盘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段雯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谨慎的观察义务,造成碾压到原告的小狗,导致小狗的死亡。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本身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带领小狗到公共区域时未对小狗进行牵引,造成了小狗随意奔跑被撞死亡。那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就有一定的过错。”
法官认为,考虑到双方的过错责任,和事发时处于地下车库,光线昏暗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8099999
责编:赵萍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本文来自【昆明日报-掌上春城】,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 随机文章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