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四川省犬只管理条例全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2021遂宁养狗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含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限养区内机关、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需饲养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等犬类的,犬只类别不予限制,但须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备案和发证。
三、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四、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的检查、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五、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六、凡未经批准饲养、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辖区公安机关组织捕处,并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犬人予以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须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非准养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九、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出现神经症状、恐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隔离、禁止移动,并及时向船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处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
十、犬只饲养户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该《条例》经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管理、限养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禁养犬名单
1、比特斗牛梗犬
2、斯塔福梗犬
3、阿根廷杜高犬
4、巴西非拉狗犬
5、日本土佐犬
6、意大利卡斯罗犬
7、中亚牧羊犬
8、俄罗斯高加索犬
9、西藏獒犬
10、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
11、法国波尔多獒犬
12、英国马士提夫犬
13、秋田犬
14、德国牧羊犬
15、川东犬(重庆犬)
16、牛头梗
17、纽芬兰犬
18、爱尔兰猎狼犬
19、昆明狼犬
20、苏俄牧羊犬
21、大丹犬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0年6月15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部分条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规范养犬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证犬只不危及公共安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扰民。
第三条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做好养犬登记、犬只饲养、犬只繁殖和市容清洁等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带到所在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五条养犬登记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颜色、体重等情况;
(三)犬只防疫证明;
(四)犬只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登记制度,对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等进行登记,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章犬只饲养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当的饮食和住所,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犬只应当定期接受疫病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犬只应当定期洗澡、爪子修剪、眼睛、鼻子、耳朵护理等。犬只应当遵守市容卫生要求,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四章犬只繁殖
第十五条犬只繁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繁殖许可证擅自繁殖犬只;
(二)繁殖犬只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
(三)繁殖犬只不符合卫生、保健、品质等要求。
第五章犬只管理
第二十二条犬只应当佩戴犬牌,犬牌应当标注犬只编号、养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陪同下外出遛犬,并使用犬链、犬笼等措施,确保不危及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
第二十四条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绿地、游泳池、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活动。
第二十五条犬只不得扰民,不得攻击、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六条犬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扰民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考条例全文或相关官方文件。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什么
条例:1.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3.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4.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四川省犬只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成都清理禁养犬,这种规定真的可行吗
您好!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保护动物和谐地球是人类的天职,狗没有错,错的都是人。狗对人类的帮助太多;警犬破案,家犬看门,导盲犬助主人一臂之力,寵物犬陪伴老人愉悦心情...
城市养犬早有规定章法,不按章法,可按规定处之。目前除成都外,江浙宁波、杭州等地都已出台新规,条规各各不同。我的看法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要因噎廢食,更不要矫枉过正。谢谢!
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四川省犬只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