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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宠物领养,南京宠物领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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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南京宠物领养,以及南京宠物领养机构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南京哪里可以领养狗
  2. 南京买猫在什么地方
  3. 南京市饲养宠物狗狗的规定
  4. 天津市大港区宠物领养去哪
  5. 高淳有宠物店有宠物领养吗
  6. 宠物公益组织有哪些
  7. 南京流浪动物收容所联系方式

南京哪里可以领养狗

宠物市场清凉门大街(就是清凉门大桥下来)一路有4、5家宠物商店。夫子庙西祠的南京宠物交易市场,安德门那有个狼犬训练基地南京鸿运宠物市场,占地9000平米地址:南京市铁心桥大定坊地铁1号线到安德门下转88路到大定坊下车就到玄武湖隧道模范马路出口那有家宠物店镇江路那也有一个

南京买猫在什么地方

1、宠物店购买

南京宠物领养,南京宠物领养机构-第1张-狗狗相关-宝佳网

在南京,想要购买猫咪,最常见的地方就是宠物店,这些店铺分布在南京各个区域。一些大型宠物店比如宠乐多,爱宠堂等提供各种品种的猫咪,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小型宠物店的价格相对便宜,但是需要确认宠物的来源是否正规,猫咪的品质也要格外注意。

2、网上购买

随着电商的不断发展,网上购买猫咪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网上购买可以足不出户就能选到心仪的猫咪。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网上购买时要仔细选择商家,对商家的信誉度要有所了解,并且要认真查看商家的评价和照片。另外,在收到猫咪后要检查猫咪的身体状况,确保是健康的宠物。

3、宠物展销会

南京每年都会举办各种宠物展销会,宠物展销会可以直接与宠物商家面对面沟通,在众多的宠物商家中选择到合适自己的猫咪。而且在宠物展销会上,大部分商家都会在价格上更有优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展会购买猫咪,要特别确认猫咪的身体状况,避免被误导资讯,购买到有健康问题的猫咪。

4、宠物领养

南京有一些宠物救助机构和流浪动物救助组织,它们提倡领养代替购买。领养除了可以帮助流浪猫咪找到温暖的家,也可以减少宠物的买卖交易。在领养机构中可以遇见各种品种的猫咪,其中也有一些珍稀的品种。领养需要进行相关申请和审批,而且领养的猫咪也需要经过检疫和疫苗接种等。如果你愿意,宠物领养是一种很不错的选择。

南京市饲养宠物狗狗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公安部门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一)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

(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

(六)养犬违法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犬只患狂犬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火化。

第二十条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第二十二条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二十五条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

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管理费用于养犬档案管理、犬只留检以及犬只粪便清理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七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三)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养犬登记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犬

只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印制发放犬只禁入标识。

(三)捕捉、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四)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社会基层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五)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养犬纠纷,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六)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行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七)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实施养犬公约。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犬只已办理登记的,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以被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可以由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处理。

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应当依法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第三十八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犬只不符合规定、未免疫,或者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

天津市大港区宠物领养去哪

来市里买一只吧~

我告诉你哪里卖~

一,曹庄子宠物市场和曹庄子花市在一起。那狗的品种听全的。而且有好多名贵品种。你要是想买品种好一点的狗。建议去那里。以下是去曹庄子的公交路线:

31路:西站--民族医院--民族中学--卫星里--小园--咸阳路--向阳路--密云路--李家园--曹庄花卉市场

645路:曹庄花卉市场--何友超市--李家园--密云路--向阳路--咸阳路--临潼路--红旗路--黄河道桥--西南角--南门--东南角--福安街--北安桥--广场--东站

851路:曹庄花卉市场-东姜井-景园里-密云一支路-昔阳里-川府新村--云阳里--雅安西里--通江路--泊江东里--西湖道--龙里--龙井里--西湖村--天大宿舍--六里台--总医院--电报大楼--鞍山道--山西道--终点

二:宝鸡道宠物市场,这里有各种宠物。猫、狗、仓鼠、蜥蜴什么的都有。一楼卖鱼。二楼卖猫狗等。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宝鸡道吉利花园商厦(离南京路不远)

三:王串场宠物市场,主要是卖猫狗,规模并不大

地址: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乐购斜对过)

四:河北区胜利路与建国道交口附近有一个花鸟鱼虫市场,每周六日会有很多卖猫狗的。

高淳有宠物店有宠物领养吗

有。根据查询高淳宠物店官网得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玉泉路1号的星宠物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宝塔路83-5号的牵手精灵宠物店都有宠物领养业务。而且两家宠物店规模大,里面各类宠物齐全,还为新人提供养宠物的攻略手册。

宠物公益组织有哪些

中国有啊,1.首都爱护动物协会2.中国动物关爱联网3.深圳猫4.深圳流浪狗驿站5.北京好狗好猫义工团总站6.北京“与它同行”动物援助中心7.北京酷宠新天地8.北京幸运土猫9.北京汪汪喵呜孤儿院10.别吃朋友11.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12.长春市小动物保护协会13.长沙市小动物保护协会14.承德精灵有约流浪动物救助15.四川省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16.大连宠爱天下17.大连爱及生灵动物救助协会18.佛山温馨小窝动物救助***19.福州宠物网20.广元市博爱动物保护中心21.广州私宠之家22.邯郸市小动物保护网23.衡阳市小动物保护协会24.好猫好狗义工团上海站及北京站25.哈尔滨市小动物保护协会26.海南小动物保护协会27.华东师范大学阳光小动物保护社团28.济南市黄河流浪狗救助中心29.精灵之家-救助同盟30.南京市平安阿福动物保护组织31.南宁流浪猫32.青岛小动物救助中心33.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34.石家庄一米·爱流浪猫救助团队35.山东泰山动物保护协会36.汕头爱猫者协会37.天津共同家园38.天津仁爱救助社39.武汉流浪宠物救助站40.无锡二泉小动物保护协会41.西安红石榴伴侣动物救助中心42.熙熙森林.广州猫43.厦门阿福之家流浪狗救助中心44.厦门宠物网45.厦门玉米地小动物救助中心46.漳州小动物保护中心47.中国青年动物保护联盟48.厦门爱护动物教育专业委员会49.宠爱有家动物***50.珠海市香洲区爱护动物协会51.宝贝回家之路52.呼和浩特天使守护53.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环保协会54.诠释爱动物保护社团55.大庆流浪动物救助站56.低碳地球57.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环保协会58.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59.“中国动物园观察”项目组60.内蒙古呼和浩特天使守护61.绿野方舟62.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63.向日葵动物之友64.冰糖救助小组65.好狗好猫流浪狗义工团66.领养小铺67.达尔问自然求知社68.全国动物保护协调中心

南京流浪动物收容所联系方式

可以百度-网页那里,搜索“南京平安阿福流浪动物救助会”,他们对流浪猫、狗都有救助的,另外他们在郊区还有收蓉所,几百只猫狗了。号码什么的没法直接贴,不然会被系统吞掉回答。

处理方式

社会上很多爱心人士都非常关心流浪猫,主动给它们提供帮助。不少小区都有好心人定时定点的为流浪猫提供食物,也许仅仅是剩饭剩菜,也许并不充足,但足以使流浪猫得以生存。

然而,由于人们投喂食物却带来了另一个严峻问题:由于定点投喂,越来越多的流浪猫聚集在一起,所谓“饱暖思淫欲”,对于猫来说也是一样,吃饭问题解决了,本能就开始蠢蠢欲动,使得流浪猫不断繁衍。

流浪猫的数量有增无减,这样不仅仅形成了恶性循环,更为流浪猫的救助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出于人道主义对流浪猫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抓捕。对于亲近人的流浪猫可以给它一些食物,引诱它前来,逐渐接近后把它们抓到笼子里。如果是很有警惕性的流浪猫,一定不要强行抓捕,以免发生意外。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使用专用的诱捕笼将其抓获。

绝育。流浪猫在发情期常常会有异常的举动或声音,因而扰民。绝育是当今国际上公认的,有效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有些大中型城市已经有宠物医院可以免费为流浪猫进行绝育手术,如果有流浪猫需要绝育,可以先联系动物救助组织申请免费绝育名额。

放归。在猫咪绝育后,把它们放回到社区内熟悉的环境中,定点喂食喂水。一般公猫在做完手术后当天就可以放归,母猫则需要几天的照顾。还可以联系动物救助组织,为年幼或者适合家庭生活的猫咪寻找领养家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流浪猫

好了,关于南京宠物领养和南京宠物领养机构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