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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丨“盲盒经济”背后,这些风险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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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购买力的年轻人成为盲盒购买的主力,也撑起了庞大的盲盒经济。火速增长的盲盒经济及日益火爆的盲盒消费,也带来了侵犯知识产权、销售违法违禁品等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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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在某知名盲盒公司起诉小商户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件中,小商户线上销售盗版知名热销玩偶“茉莉”,不仅侵害了原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更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集潮流商品销售、衍生品开发与授权等业务于一体的文化娱乐公司。原告在玩具娃娃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了“POPMART”商标及皇冠加“kennyswork”组合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原告商品已建立了广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对应关系。后原告发现被告周某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TOU好玩家店铺”销售擅自使用上述权利商标的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于2019年11月委托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毕奇随机盲盒”一个、“茉莉校园随机盒”一个、“大耳牛全套系列”十二个。经公证处公证人员将从被告处购得的上述盲盒与原告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发现上述盗版产品与正版外形基本一致,但在产品细节、外包装等多处又存在明显差别。

经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及包装盒上标注的“POPMART”字样及包装盒上标注的皇冠加“kennyswork”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周某所使用的上述标识分别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外观一致,而且涉案商品属于该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同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故法院判决周某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泡泡玛特公司损失6万余元。

京小槌提示

本案中,线上销售盗版玩偶,严重侵害了原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民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玩具手办及动画衍生品是盲盒类产品的重点着力领域,而盲盒中玩具的设计、形象(IP)则是盲盒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但盲盒市场存在抄袭仿冒行为,不利于激发产业活力。部分商家为获取高额利润,抄袭、仿冒电影、动画中的人物生产玩具,甚至直接盗版其他盲盒厂家成熟的产品设计,严重侵害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二

某案件中,野生动物爱好者刘某平时喜欢饲养一些小众、珍稀的野生动物,在得知某宠物卖家有“好货”的情况下,以网购宠物盲盒方式,以八百余元价格购得苏卡达陆龟一只,以六百余元的价格购得绿鬣蜥一只,以一千余元的价格购得豹纹陆龟一只,以三百余元的价格购得“小太阳鹦鹉”一只。卖家通过快递将野生动物邮寄至被告人刘某处。后经邻居举报,刘某购买的珍稀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从刘某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三只野生动物分别为豹龟、美洲绿鬣蜥、绿颊锥尾鹦鹉,上述动物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附录II,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刘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京小槌提示

本案中,刘某购买所谓的“宠物盲盒”,实际却是珍惜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部分商家为牟取高额利益,借用盲盒概念,通过普通快递邮寄猫、狗、昆虫等“宠物盲盒”,违反对活体动物寄递的特殊防疫、包装运输规定。更有甚者,部分盲盒商家通过此种形式邮寄国家保护动物或国家禁止入境的鱼类、昆虫,存在造成公共卫生、物种入侵的隐患。

除了上述提到的侵犯知识产权、销售违法违禁品的法律风险外,盲盒经济发展背后,可能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盲盒质量问题频出,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部分商家利用销售盲盒为幌子蹭热度,但盲盒内商品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甚至部分商品存在“小零件”隐患,可能带来儿童呼吸道堵塞、隔绝空气流通的窒息危险。此外,部分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利用盲盒热度“清库存”,销售临期、过期商品。更有甚者,部分“零食盲盒”内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厂家、产品配料表等基本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饥饿营销,助长非理性消费,甚至诱发犯罪行为。商家为扩大销量,会在每个盲盒系列中设置若干隐藏款、限量款,此种饥饿营销方式无疑刺激了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青少年作为盲盒商品的购买主力之一,其消费观念尚不健全,有时为集齐整个系列的商品,不仅需要多次重复购买或高价从专门交易平台上购买隐藏款,甚至不惜重金“端箱(全部购买)”。盲盒商家的这种饥饿营销方式,容易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激发攀比心理,甚至诱发偷盗行为。

盲盒产品虚假宣传,涉嫌欺诈行为。部分商家以盲盒内放置价值较高商品的宣传广告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高价商品并不存在,盲盒内放置的均为价值较低的商品,远不及商品实际售价。此种虚假宣传行为,涉嫌以销售盲盒为名,行欺诈消费者之实,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盲盒经济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对于盲盒市场而言,应加强规制和监管。在盲盒销售环节中对于盲盒中隐藏款、限量款的抽出概率进行有效监督与规范,防止商家欺诈行为发生。针对化妆品、玩具、食品等不同领域的盲盒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主动作为,使盲盒产品符合相关品类商品的质量标准。

对于商家而言,盲盒商家应加强创新。盲盒的核心竞争力仍然在于盲盒内的产品内容,商家应从提高内容吸引力方面下功夫,创造出符合市场要求和消费者需求的盲盒产品,而非打擦边球或模仿他人成熟的设计。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养成理想消费观念。盲盒的本质仍是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收藏时也应保持理性,量力而行,避免冲动消费。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好奇心、攀比心强的特点,要引导形成正确的消费观,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盲盒不能自拔。

供稿/东城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杨晨晖 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