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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与流通环节含哪些检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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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应注意哪些

综述

(1993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l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1998年4月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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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食用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熟制的肉类、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商品流通、工商、卫生、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和监督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六条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第七条在县境内流通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前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检疫;医用、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启用前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医用、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在出售前七至十天内,其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出售前三天内,由货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检后应在两天内派员实施检疫。

第八条检疫人员实施产地检疫,对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只作临床健康检查;对医用、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查;对动物产品按不同类别实施普遍检疫或抽检。

种畜禽场、奶牛场须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其生产的胚胎、精液、种蛋、食用蛋、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为七天以内;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上市鲜肉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天。

编辑本段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九条本市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凡从事屠宰生猪等动物活动,必须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第十条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并由检疫人员按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胴体及分割肉品须加盖或配带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进行屠宰,并按规定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头、蹄、内脏等,在检疫人员监督下,由货主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运输检疫

第十一条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按规定实施检疫。

运输检疫的主要任务是验证、查物。对检疫证明有效并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准予放行。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无效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分别采取补检、重检、封存、留检、扣押、销毁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公路运出县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单位或运输户须凭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经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部门须凭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运输检疫证明,方可办理承运。

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调进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或运输部门须在到达站(点)十二小时内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现场查验。未经查验合格,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运输途中,不准宰杀、出售有病动物和病死动物,不准抛弃死动物、污物和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有病动物、死动物、污物和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卸下,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四条长途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机舱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必须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

在本市区域内使用非冷藏车运送肉类,车辆必须清洗、消毒,并采取清洁无毒的包装。

编辑本段第五章市场检疫

第十五条动物交易市场应按动物不同种类分设场地,四周设有围障,粪便、污物应集中堆放,由市场主办单位清扫、消毒和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凡进入集贸市场出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方可出售。

第十七条上市出售的肉类,须持有效期内检疫证明,胴体须盖有验讫印章,白条鸡、分割肉等须有明显的验讫标志。

发现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染疫有害肉类,一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进入市场的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产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二)屠宰加工企业须是县级以上的定点屠宰厂;

(三)经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抽检合格;

(四)动物产品的运输车辆须采用封闭式冷藏车或保温车。

违反前款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产品封存、留验,合格的补办有关手续,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检疫、监督检查。

编辑本段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采样、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证件等;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封存、留验、扣押、销毁和责令追回违禁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提供方便,不得拒绝、阻挠。

检疫员、监督员执行检疫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按照监督程序和检疫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对有检疫证明并符合规定的,不得重复收费;对未经检疫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进行补检或重检时,可加收一至二倍检疫费。

第二十三条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卫检机构和检验条件,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冷库贮存动物产品,入库须有检疫证明、验收登记手续完备,在有效库温范围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动物养殖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厂(场、点)、养殖种用、乳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加工、仓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编辑本段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军马、军犬、军鸽由军队自行检疫。

第三十七条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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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对于问题的修改:

第十一条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按规定实施检疫。

运输检疫的主要任务是验证、查物。对检疫证明有效并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准予放行。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无效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分别采取补检、重检、封存、留检、扣押、销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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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请追问,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从此开始

动物、动物产品与流通环节含哪些检疫项目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措施。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前要经过___检疫

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方可出售

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前要经过什么检疫

法律分析:为了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身健康,凡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负责市场检疫的部门进行逐头检疫,确定健康并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方能进场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大学动植物检疫检验 为什么对动物产品进行植物检验

动物产品是有可能植物疫情风险的。

植物检疫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林牧等生产和人类生活而进行的检疫。

植物疫情包括很多方面,病害、昆虫、杂草都有可能在附着动物产品中。

所以要对动物产品进行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