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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狗狗怎么了为什么抖音都是说杭州对狗狗这样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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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抖音都是说,

杭州对狗狗这样那样?

昨天杭州市城管专门辟谣,

根本不存在任何虐狗行为,

没有扑杀任何狗狗。

2023年杭州养狗新规,杭州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五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六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杭州养狗新规2022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杭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杭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开办犬类诊疗所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五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六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杭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杭州养犬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证;2、户口簿(养犬地点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带上房产证);3、《;4、《犬类免疫症;5、还有狗狗一寸照两张。

三、杭州养犬相关文章推荐(1).2022年杭州养狗新规,杭州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杭州不办狗证要紧吗 杭州办狗证的必要性

狗狗办狗证是一种对狗狗负责任的表现,对于狗狗来说,能够享受基本的权利。杭州办理狗证分为个人办理和单位办理,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及时办理狗证是对自己对狗狗对他人的一种责任。杭州不办狗证要紧吗

杭州不办狗证不行,会被抓走。

给狗狗办狗证是对它负责有证狗狗受法律保护

如果有狗证的话,狗狗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如果狗狗在外面咬人了,而且是人先动的手,那你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是没有狗证的话就得你自己赔偿了。

避免被抓和处死

每个城市都会不定期整治狗狗,一直无证的狗狗被抓的话不是被没收就是被处死,而有证的狗狗就不需要担心,你可以骄傲的说,这是我家的狗。

狗狗可以享受医疗保障

有证的狗狗可以到正规医院去进行治疗,如果无证的狗狗是无法到正规宠物医院去治疗的,如果是一些医疗水平不高的兽医受力,你的狗狗甚至会失去生命,铲屎官你会追回莫急。

办理条件个人饲养犬只:

1)有杭州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在杭州市居住的境外人员单位饲养犬只: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申请狗证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杭州本市居民常住或暂住户口(复印件)

3、独户居室证明

4、租房合同

5、经所辖社区(村)及街道(镇)进行审核同意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6、1寸犬照(2张)

7、《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所需材料:

1、经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1份);

2、《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3、单位法人委托书;

4、单位申请报告;5、饲养人身份证明;

6、1寸犬照(2张);

7、医疗、科研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流程1)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3)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办理费用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购养的,应当符合重点限养区的养犬条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办狗证有什么用

如果你是在农村的话,就不需要了,在城市的话,是需要办的,办了一个之后你自己也放心一点,因为你也不能保证一定不出意外。

办狗证的步骤如下:

去各区所在办狗证处,领取一张(犬类办证信息核对表),表格上会需要填写:犬主的信息、所在区县、街道、派出所、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日。

填写好信息表后,还会领到一张表格,这个表格上面需要盖2个章,一个是居委会的章,还有一个是所在地派出所的章。打预防针。等证下来。

狗证和词的意思一个样就是,狗的证明,不过是狗可以活的证明,现如今很多城市不准养狗,所以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要养条宠物狗那得办狗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带宠物上去必须出示狗证。

关于杭州养狗的规定

首先过来的人是谁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看你外地来的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语法就有错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不存在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把狗狗带出来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那就不是假的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最好把狗狗放家里让别人带养几天、不然办个证就没事。不然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