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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但已收养小孩的该怎么办

admin

不符合条件收养小孩会怎么处理

如果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则最终可能会导致收养被取消或无效。收养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剥夺收养孩子的权利。同时,收养机构也可能会对收养人的申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他们符合收养条件。

没有收养证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没有收养证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协商解除之时应该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如果收养的孩子已经成年,那收养人和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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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无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的程序有:

1、填表申请;

2、递交证件证明;

3、收回收养登记证;

4、审查审批;

5、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协议解除的条件要求:

1、首先,要当事人的同意,养子女未成年时,需要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如果已经成年了的,只需要养子女自己同意即可。

2、其次,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处理好财产问题和生活问题,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后,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且需要说明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

3、公证人员需要对解除的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会办理公证,解除两者的收养关系,双方的收养关系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就宣告解除。

依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也就是诉讼解除,因为双方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存在争议,通过诉讼程序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依法进行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

法律分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是可以将他合法化的,需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可以给孩子申报户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但已收养小孩的该怎么办

“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没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老张对孩子亲生父母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面对鉴定结果,老张虽然承认了事实,但还是认为小芳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养了7年,孩子从情理上也应归自己。主审法官进行3次调解,但老张出于对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归还孩子。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收养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以案释法

老张对养女小芳的父爱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而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无出生证明的小孩怎么办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无出生证明的小孩怎么办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无出生证明的小孩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无出生证明的小孩是无法正式办理收养手续的。如果收养者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小孩没有出生证明,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补办出生证明,或者向当地法院申请发放收养判决书,通过这些手续,就可以正式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