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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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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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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第十七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第十八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第二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一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二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配套规定(第4版)》主要内容简介:收养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制度,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密切相关。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8年修改、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主要从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和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两个方面对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进行了修订。这部仅有34个条文的法律,成为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主要法律。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都包含有与收养相关的内容。这些文件的制定或实施,使中国的收养制度逐渐完善,也对公民的收养行为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