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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 狗撵兔”?两人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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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莫某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猎狗(2只格力犬)非法猎捕野生兔子29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9只疑似野生兔子尸体为草兔。

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修改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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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莫某违反狩猎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以食用为目的利用猎犬非法猎捕草兔29只,犯非法狩猎罪,因被告人任某有坦白情节、莫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判处任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莫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其作案工具(2只格力犬、1个射灯、1块蓄电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涉案野生动物尸体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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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明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明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草兔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温馨提示:要树立文明健康饮食风尚,积极举报非法捕杀、贩卖、食用、运输野生动物及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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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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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兔(图片来源于网络)

草兔包括开普野兔、藏兔、托氏兔和蒙古兔等,终生生活于地面,不掘洞,善于奔跑,多在夜里活动,分布于中国东北、华北、西北和长江中下游一带。

草兔主要栖息于农田或农田附近沟渠两岸的低洼地,主要以玉米、豆类、种子、蔬菜、杂草、树皮、嫩枝及树苗等为食,对农作物及苗木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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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高院

编辑:李小进

审核:李军渊

监制:尹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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