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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规定导盲犬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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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规定导盲犬受国家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导盲犬受国家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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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制定保障盲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权利的规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2006年,深圳市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就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出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候机厅等公共场所;

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以及可以乘坐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同时还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扩展资料

国外对于导盲犬的保障

利用导盲犬作为盲人的代步工具,在国外已经非常普及。每年的四月,为国际导盲犬月。目前,有60多个国家拥有导盲犬。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予以保障。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同时,国外有一套完整的导盲犬选种、检验检疫、训练上岗资质管理及使用导盲犬盲人的义务等管理规定。国外的实践表明,经过严格驯养训练和资质管理,导盲犬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国外导盲犬可以携带出入所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政策法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泉州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2)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深圳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三十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方国家如何对待流浪猫狗

国外遗弃宠物

判罚或者判刑

流浪动物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甚至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要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必须从加强宠物登记、繁殖、买卖、管理等源头控制。如果单靠捕捉来解决或减少流浪动物的问题是不可行的。如果实施宠物登记制度,并让每个动物带有身份标志,如犬牌、微芯片等。收容所就可以通过识别芯片及犬牌,让失犬的主人找回宠物,让遗弃宠物的人付出法律的代价。

很多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请看下列国家对待遗弃行为的态度:意大利:遗弃猫和狗的人将被判一年监禁。日本:如果主人无力饲养伴侣动物,政府动物保办公室会接受你无力饲养的伴侣动物,并会酌情收取一些费用。新加坡:农粮兽医局下属的动物安康与控制中心负责收留流浪猫狗,提供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的技术援助,处理与动物安康或虐待动物等有关的问题,通过出版刊物、演讲和展览等方式教育宠物主人以负责的态度对待宠物。英国:每个区的委员会必须指定一名狗管理员。管理员的职责是抓住并扣留任何走失的狗。如果狗的主人前来认领,必须缴纳25英镑的罚款和看管期间所有的费用。美国:在社区中,每十万人口便需要建立50个左右的动物笼舍,供暂时收容无主人的动物,此不但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发挥,亦可有效减低流浪动物对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中相当重要的一环。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遗弃狗的人越来越多,大量的宠物狗变成流浪狗聚集在公园和社区里,生存状态不容乐观。虽然,民间一些爱狗人士自发组成了流浪狗救助团体,但救助能力有限。而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对市民的安居、交通、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有关人士建议,深圳可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办法,在设立流浪狗收容站的同时,提倡文明养犬、关爱动物的观念。

现象

宠物狗遭弃成流浪狗

每天傍晚,家住温馨家园的许小姐都会带着食物到小区背后的小树林里喂狗。十几天前,她在小树林散步时遇到一只浑身黑糊糊的小狗,用头轻轻地蹭她的腿,似乎有所请求。许小姐以前养过狗,她一眼就看出小狗怀孕了。因为自己的孩子还不满两岁,许小姐不敢将小狗带回家,只好用旧衣服在树林里为小狗搭建了一个小窝。3天后,许小姐再去小树林时,小狗已经产下4只狗宝宝,但其中一只已经夭折。从这以后,许小姐每天都会为小狗和它的宝宝送吃的。

并不是每一只流浪狗都如此幸运。中心公园一名负责清洁园区卫生的工人告诉记者,公园里也聚集了大量流浪狗,每天为了争食打得头破血流,他亲眼看见一只体积较小的串串(非纯种狗)被一只大狗咬瘸了腿。

莲花二村保安小李告诉记者,小区也经常可见流浪狗在垃圾箱附近觅食,把垃圾翻得到处都是,不仅影响小区环境卫生,有时还会吓到过路小孩。

“有时看见它们没有吃的我会主动喂食物,但一看见小区的草坪上都是狗屎,我又恨不得踢它们两脚”,小李复杂的心态代表了大多数市民对流浪狗的看法。小李说,这两年他明显感到小区里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而流浪狗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深圳市宠物协会秘书长曾繁华与小李有同样的感觉。他告诉记者,没有渠道详细统计出流浪狗的数量,但保守估计,深圳至少有数十万只流浪狗,狗的繁殖能力很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增长。

曾繁华认为,宠物狗变成了流浪狗与都市人养狗心态有关。一方面,有钱人攀比斗富,养狗为的是显摆,什么名贵养什么,斑点、比格、博美,但等流行的风潮一过,或者说他看中了更名贵的犬种,马上就会将以前的狗遗弃。比如曾经一度受宠的京巴和西施,现在很多都被遗弃了。还有就是图个新鲜,现在狗市很多,狗也很便宜,普通老百姓花一两百块钱就能买个京巴,买回家养几天厌烦了就一丢了事。

深圳市狗狗网的版主蓝筹认为,深圳人口流动性大也是造成宠物狗变成流浪狗的重要原因。一些人因为搬家、出国或者转换城市,如果不能将狗送人,就只好遗弃。另外,深圳人遛狗不喜欢带狗链也是原因之一。狗狗网一位熟悉行情的“狗友”也向记者透露,宠物医疗业的暴利也间接使小动物们成为牺牲品。深圳的宠物医院给狗做一次外伤处理价格在80元—300元/次,静脉注射30元—40元/次,各种治疗收费都不便宜。正是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许多宠物的主人选择了遗弃它们,因为治疗一只病狗花的钱远远高于买一只健康的狗。

“但这些病狗流浪到社会上对健康的狗和市民的人身安全问题构成严重威胁”,这位狗友担忧地说。

民间救助举步维艰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流浪狗问题就已引起社会上部分爱狗人士的关注,一些民间力量纷纷投入流浪狗的救助工作中。在深圳狗狗网上,专设了一个流浪狗的救助版块,几十名流浪狗救助的义工通过网络平台获悉流浪狗信息,开展救助活动。甘露是这个救助团队里的核心人物之一。

刚开始,甘露和同伴们救助流浪狗还处于“自救”阶段。别人告诉他们流浪狗的信息,他们去捕捉,打针,治疗,带回家饲养。后来甘露了解到,北京采取“领养”的方式,将流浪狗无偿送给需要养狗的家庭饲养,这也是国内目前较为成熟的一种救助方式。借鉴北京的经验,甘露也制订了《流浪狗领养人条件及准则》。在准则中,她要求领养者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经济条件较好,能为流浪狗上户口;二、不离不弃,有病就要医;三、小串串要节育;四、头半年需要每月在论坛中上传小狗的照片。

记者从深圳城管执法大队了解到,执法大队专门成立了一个“打狗大队”,负责将流浪狗送到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打狗大队队长孙清源告诉记者,他们打的基本上都是一些体形较大,具有一定的伤害性的大狗。“一些对市民没有伤害的小型流浪狗最好还是有人认养”,孙清源说,以前捉到一些小形的流浪狗他也希望能够有家庭领养,但缺少发布流浪狗信息的渠道,最后还是只能送到卫生处理厂。

建议

通过立法遏制弃养

宠物狗变成流浪狗,狗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挑战,而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流浪狗对市民的安居、交通、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此,深圳市宠物行业协会秘书长曾繁华显得忧心忡忡:“流浪狗聚集在城市大量繁殖,对城市卫生和社会文明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如传染病、狂犬病等传播都直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狗对城市绿化带的破坏也不容忽视。”

曾繁华介绍,在国外通常采取“收容、认养”的方式来解决流浪狗问题。收容站既有地方政府办的,也有民办的,各种形式都有。狗被收容后给它们进行清洁、驱虫、免疫注射或补做绝育手术,等待领养。在许多国家,一些超市的门口常可以看到收容站发布的要求捐赠动物食品和欢迎认领的通告。流浪动物收容站的收容力量总是有限的,因此对于患严重疾病和残疾的、受痛苦的以及收容几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动物,给予安乐死。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也是实行这一方式。“一个城市里流浪动物的管理也直接体现这个城市文明的标准。”曾繁华建议,深圳也可建立统一的流浪动物救助基地,建立和健全民间流浪动物认养制度,为流浪宠物寻找新家。

记者从深圳市城管局法制处了解到,流浪狗问题也已经引起城管部门的重视。在今年1月送审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已经明文规定,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安排犬类收容处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暂存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法制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规出台后,收容站已经就可以设立了,但具体如何*作还没有明确。

“政策是一个方面,改变人们的养狗观念才能治标治本”,已经有过“认养制度”尝试的甘露告诉记者,改变都市人将“宠物狗当成玩具”的观念,传播文明养狗、关爱动物的观念对减少流浪狗也极其重要。否则,流浪狗进入收容所被认养后还是容易遭遇“二次”遗弃再度流浪。

孙清源则认为,必须要对动物保护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养狗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同时,立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和相关福利,才能有效止住动物被遗弃这一状况的恶化趋势,也才能逐步建立起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