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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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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未登记的收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收养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的政策,事实收养关系是存在的。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9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

据此可以认定,对待未办理登记的收养与未登记的婚姻,国家持同样的态度,即区别对待: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成立的收养,如果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事实收养,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后,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则法律不予承认。

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可以进行收养公证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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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华律网资料,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效力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三)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养父母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

法律分析:虽然法律规定收养应当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于登记后成立。换言之,不登记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正如我国存在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因此对于哪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将子女送他人扶养,与之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可,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生活道德的,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也应当认定成立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可则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只承认经过合法收养手续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