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士如何安乐死
瑞士安乐死需要70W左右。
安乐死过程需要70万左右。瑞士是唯一一个可以为外籍人士执行安乐死的国家。当地政府没有设置安乐死机构,而是由民间机构执行,申请的会员,须满18岁,被诊断出罹患绝症,只剩下3到6个生命,经过两的医疗和心理评估,才可以执行安乐死。
历史发展:
安乐死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国。
相关内容介绍:
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1994年11月,该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而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
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但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禁止安乐死。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此后,比利时也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另一个对安乐死持宽容态度的国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瑞士医生可在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杀药物与设备,而不构成犯罪:
其一,该患者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
其二,医生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200人在苏黎世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绝症的外国人。安乐死在各国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实施有条件的安乐死或许会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扩展资料
中国现状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参考资料: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与进展—人民法院报安乐死—百度百科
安乐死哪些国家批准使用了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1、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2、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3、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4、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不过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5、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6、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7、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8、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9、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加拿大司法部长乔迪·威尔逊-雷布尔德称,该法案将允许能够负责的成年人在难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症带来的痛苦的情况下,选择平静地离开,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惧,当地已有超过20人根据该法律接受了安乐死。
扩展资料
安乐死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法案
哪些国家允许可以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
即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正常的、健康的人想要安乐死是不能的。允许安乐死的,往往是重病缠身的。
比如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
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的理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以多种形式对安乐死进行讨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保守拒绝转变为今天的开放和包容。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习俗的国家,忠孝礼仪是历代相传的道德准则,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安乐死的适用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只在学术上有许多讨论,没有形成法律草案,法律也未在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但随着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未来法律必然会介入其中。根据我国的国情,把安乐死的法律付诸实践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现实适用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权,排除一切非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实施条件程序,才可以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乐死-法律规定
在哪些国家允许使用安乐死
已立法合法安乐死的地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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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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